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起草了《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
一、制定必要性
1.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需要。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规范垂钓行为有助于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
2.规范垂钓秩序的需要。一人多竿、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的行为仍然存在,为杜绝生产性垂钓,有效维护我县禁捕管理秩序,出台该文件十分必要。
3.加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钓区,有助于保护赣江源斑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钓饵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钓区范围:赣江源斑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水域(琴江镇睦富大桥河段至屏山镇燕首大桥)为禁钓区,实行常年禁钓。
二、垂钓行为规定:在禁钓区以外公共水域可进行休闲娱乐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采取一人多竿、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离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舶、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六)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品种,禁止垂钓一龄鱼种,如误钓重点保护水生品种和一龄鱼种,必须及时放回;
(七)禁止生产性垂钓行为;
(八)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导、教育、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钓具,视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劝阻、制止、举报破坏渔业资源垂钓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97-5712316(县农业农村局)、110(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