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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共享电动车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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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共享电动车管理规定(试行)

起草说明

一、出台本规定的背景

(一)必要性

为加强我县共享电动车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乱停乱放的社会秩序环境,规范石城县共享电动二轮车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企业履行主体管理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运维能力,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打造绿色、低碳、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共享二轮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30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中旬我局组织人员前往九江市的共享电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考察交流,并经过多次讨论。城县城市管理局起草了《石城县共享电动车管理规定,向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共享电动车运营商征求意见,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石城县共享电动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明确了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二)职责分工

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分工及工作职责

(三)建立准入机制

从事共享电动二轮车需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和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四)规范经营行为

明确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功能,在用户注册阶段,运用技术手段做好身份认证,从源头上防止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使用及其他相关经营行为和要求。

(五)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经营企业需要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备设置共享电动二轮车停放区域,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日常监管。

(六)加强宣传引导

明确引导用户增强诚信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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