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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石城县工业园区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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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企业,机关各股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石城县工业园区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园区各企业,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9年10月15日

 

石城县工业园区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管理工业园区,营造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石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在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石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区域。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企业入园服务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企业生产管理、园区综合管理、园区租赁企业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园区内设党政办公室、规划建设股、招商与企业服务股、经济运行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监管股、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工业园区综合监察大队,代表党工委、管委会行使相关管理职能,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个人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企业入园服务管理

第五条 引进的入园企业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

第六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环评通过后按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及项目风险评价。

第七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提交县招商领导小组供地会议纪要、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与县政府或授权单位签订正式入园合同。  

第八条 企业签订入园合同后须按照规定办理以下项目建设报建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以及竣工验收。

(一)立项批复(服务单位:县发改委)

(二)企业营业执照(服务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税务登记证((服务单位:县税务局)

(四)环保审批手续(服务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五)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服务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六)土地招拍挂(服务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服务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七)用地批准书(服务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八)用地规划许可证(服务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服务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服务单位:县住建局)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服务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跟踪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入园企业优惠政策按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及入园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全程跟踪企业,及时帮助企业排解项目入园、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上,鞋服产业类容积率控制在1.2以上,其他产业根据工艺的需要可控制在1.0以上,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鞋服产业类非生产性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其他产业控制在10%以内。绿化率控制在20%以内。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执行。

(三)企业建设实行保证金制度按照入园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闲置土地及低效用地管理。

(一)入园企业出现土地闲置及用地低效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入园企业凡达到上述闲置土地及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招商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土地闲置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园区范围内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布局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由企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及入园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控制指标。经园区管委会初审,再报请县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企业委托的设计单位做好规划方案并提交规划部门评审后,报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终审通过。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由招商引进单位协助企业办理好建设报批手续,按照“标准地+承诺制”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出让及建设。企业出现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园区管委会联合相关部门制止其施工,进行经济处罚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在开工建设中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泛指生产用房、仓库、综合楼、宿舍等厂区一切建筑物)建设前按规划做好通透式围墙,涉及两个企业共用挡土墙及围墙由企业共同承担。

2.做好车辆冲洗平台防止扬尘,工(场)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3.按已审批的规划做好鸟瞰图。

4.厂房建设要符合建筑规范标准,必须是钢结构或砼结构,杜绝安全性差的简易厂房及附属建筑,外观装饰符合园区整体形象要求。严格按照已审定的规划方案执行。                        

5.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6.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不得擅自设置出入口、广告牌,不得随意破坏园区道路、绿化、管线等公共设施。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7.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

8.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已审定的规划方案,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9.入园企业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自行搅拌。

10.入园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好施工许可手续,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1.入园企业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工艺流程进行施工,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严禁使竹、木脚手架,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办证及投入使用。

第六章 企业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强化园区劳动保障工作。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接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要制定园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综治维稳。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安全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七章 园区市政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企业应服从园区环境卫生等市政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企业垃圾收集、装运在厂区内完成做到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企业不得随意悬挂广告牌,横幅等宣传语,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3.企业及个人不得在园区道路可视范围内晾晒衣服及其他杂物。

4.企业车辆不得乱停乱放,须停在规范的厂区停车地点。

5.企业应用及时粉刷黑旧墙体,清理厂区绿化等设施。

6.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乱搭乱建,特别是不得随意搭铁皮棚。一经发现予以拆除。

7.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8.未经批许,不得擅自占用、破坏道路、围挡、绿化等基础设施。

9.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10.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向下抛撒物品。

11.不得在园区主要道路两边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12.做好企业内部雨污分离设施,不得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不得将污水纳入雨水管道。

13.禁止在园区燃放烟花爆竹。

14.城市管理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园区租赁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园区租赁企业适用范围:石城县工业园区内的所有厂房及空地(以下简称“工业厂房”)。

第二十二条 租赁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租赁园区内闲置厂房及空地的,须先征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经县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或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入园生产。

(二)承租企业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布局产业导向、严禁餐饮、住宿、商贸、快递物流等非工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注册在工业园区进行经营活动。

(三)租赁企业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环保。严禁小、散、乱、污、高能耗及低附加值成长性差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欠薪逃的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

(四)企业如有少量空闲厂房及空地可用于出租的,可向工业园管委会申请报备,由企业或园区向外招租,符合要求的可向外出租。

第九章 企业规划建设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可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并由工业园管委会按程序审批:

(一)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厂房扩建改建的。

(二)企业在未动工之前,根据企业需要进行规划调整、工艺变更、扩大产能的。

(三)申请落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

(四)企业因生产需要增加电力房、垃圾收集站、绿化、车棚等其他附属设施的。

(五)企业因改建需破坏园区绿化带、人行道等基础设施的。

(六)凡园区企业需转让及出售厂房的须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再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章 企业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或未达到入园合同约定条款的,企业不得享受招商兴工扶持政策,不得进行“三度验收”,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或环保相关规定,未执行安全生产或环保“三同时”的,不按规定做好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按已审批的规划图纸施工的;未在规定时间办好报批报建手续的;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等行为的;责令企业停止施工,并按要求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予以拆除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将空闲厂房及空地擅自出租用于大型餐饮、住宿、超市、汽车销售、维修、物流等非工业产业经营的,责令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限期整改及清理,拒不整改清理的,企业不得享受招商兴工扶持政策,按照改变土地用途给予处罚,并强制清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土地。

第二十八条 企业存在恶意欠薪或违反劳动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按《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园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代为清理并按《城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所涉费用在企业保证金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不履行审批制度的行为,由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企业整改到位后,履行审批程序及内容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城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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