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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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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石城县委议事规则》,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协调。副县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九、县长离县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或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一)各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出参谋意见。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二)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升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石城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全县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全县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安全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大力实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切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坚持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各部门坚持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十九、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或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各部门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预算调整及县财政对外借款、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经济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规范性文件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属重大决策、措施和问题,报县委研究决定。

二十四、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

(一)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问题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数字化办公平台和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工作,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释疑解惑,稳定社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导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各局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确有需要可临时组织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县领导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或分管县领导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四)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征求意见或充分讨论协商论证,未提出解决问题办法或意见的事项。

(五)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策事项。

(六)按上级要求出台的贯彻落实文件,无重大内容变更的事项。

(七)凡通过正常行文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签能解决的事项。

(八)凡属县人民政府各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由各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九)会前未经县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十)准备不充分、资料不齐全、内容不成熟的事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四十一、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乡镇先行会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意见仍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报县长确定。议题汇总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向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县长审定。

(一)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材料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县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请假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批准。

四十三、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做好发言准备。

(一)部门或乡镇主要负责人在会上所作表态发言不得前后意见相左;部门或乡镇分管负责人代主要负责人参会的,所作表态发言应事先征得本部门或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参会同志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签发。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决定或部署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或部署的事项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定。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期,严格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所属部门组织召开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二)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三)与会同志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长时间离席,不准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有着装要求的会议应严格按要求执行。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乡镇、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解决问题。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

四十七、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或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各乡镇、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办理。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二)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坚决压减文件简报数量,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合并发文的尽量合并发文,对简单事项能用电话、传真、邮件、政务内网等便捷形式解决的不印发正式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总量、规格、范围,压减简报数量。切实改进文风,大力提倡发短文、发管用的文,杜绝“空头政策”“无效文件”和责任不明的文件。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属于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政策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所涉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相应工作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新增简报必须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二)各部门制发文件,应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县人民政府坚决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离县,应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注明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外出事由等),经县长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委报告。

(二)各乡镇、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县,应按规定原则上提前三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批;经县长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委报告。

五十四、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资金、基金等事项。

(三)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等事项。

(四)向国家、省级、市级机关或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五)受到国家、省、市表彰表扬嘉奖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情况;相关工作在国家、省、市作经验介绍、交流等情况。

(六)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县考察。

(七)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八)承办国家、省、市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事项。

(九)需向县委报告的工作,提交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十)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稳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十一)依法需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坚持从严治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五十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交通出行、休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一)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坚决杜绝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

(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研讨会、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大力开展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建设,加快推进石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率先垂范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结合市政府专题学习、县委中心组学习等开展每月专题学习,重点加强经济、管理、法律、科技等领域新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府领导干部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或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等,应按规定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派驻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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