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

在线检阅: 搜索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访问量: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标准

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相关规定,认定审核标准参考附件4

二、清理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或者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更新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先行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继续有效的需要逐个文件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废止的需要提供被宣布废止的文件;失效需要说明失效理由;拟修改的需要报送修改计划等),并报送司法局司法局汇总并复核清理结果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政府各部门、直、驻县各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各)人民政府负责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以乡(镇)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

县司法局汇总全县清理情况,并形成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做好统筹谋划,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清理、审核、复核任务分工,压实相关责任,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清理工作。

(二)司法局要及时跟踪清理进展情况,并将清理工作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督察考核内容,对报送材料不及时、清理工作质量不高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

(三)各乡镇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进行处置。难以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修改的,请将修改计划报送县司法局。

(四)清理工作的审核按照分级审核和自行审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县司法局负责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乡(镇)政府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县有关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清理情况。

(五)县有关单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起草单位于4月15日前完成;县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及乡(镇)清理工作于4月20日前完成。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填写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扫描成PDF文件,报县司法局。同时,请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word版本进行留存,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电子文本格式标准后按要求调整并上传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六)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于3月31日前报送1名清理工作联络员(附件2)至县司法局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县司法局沟通联系。

联系人:黄抒晨;联系电话:5791256;电子邮箱:scxsfjflswg@163.com。

相关文章: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县司法局 2023-04-28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标准

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相关规定,认定审核标准参考附件4

二、清理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或者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更新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先行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继续有效的需要逐个文件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废止的需要提供被宣布废止的文件;失效需要说明失效理由;拟修改的需要报送修改计划等),并报送司法局司法局汇总并复核清理结果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政府各部门、直、驻县各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各)人民政府负责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以乡(镇)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

县司法局汇总全县清理情况,并形成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做好统筹谋划,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清理、审核、复核任务分工,压实相关责任,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清理工作。

(二)司法局要及时跟踪清理进展情况,并将清理工作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督察考核内容,对报送材料不及时、清理工作质量不高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

(三)各乡镇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进行处置。难以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修改的,请将修改计划报送县司法局。

(四)清理工作的审核按照分级审核和自行审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县司法局负责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乡(镇)政府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县有关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清理情况。

(五)县有关单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起草单位于4月15日前完成;县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及乡(镇)清理工作于4月20日前完成。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填写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扫描成PDF文件,报县司法局。同时,请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word版本进行留存,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电子文本格式标准后按要求调整并上传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六)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于3月31日前报送1名清理工作联络员(附件2)至县司法局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县司法局沟通联系。

联系人:黄抒晨;联系电话:5791256;电子邮箱:scxsfjflswg@163.com。

石城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