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发改委 石城县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体改〔2019〕1140号)精神,现就开展不符合《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我县现行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二、清理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部署要求,将开展不符合《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及时完成修订和废止工作。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四、清理意见报送
(一)及时报送。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相关文件,于2020年1月13日前将确定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报县发改委综合秘书股(县行政中心B330),并于2020年3月23日前完成修订和废止程序。未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部门(单位)须零报告。
(二)从严管控。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要从源头上把好法治审核关。自2020年1月1日起,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三)认真总结。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文件清理情况,认真总结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情况,于2020年3月27日前将有关清理工作情况总结(盖章)和电子版报县发改委(联系人:邓小燕、陈玉琼,联系电话:5793561,邮箱:sc_fgw@ganzhou.gov.cn)。
附件:1.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建议统计表
2.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城县司法局
2020年1月9日
附件1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清理建议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2020年 月 日
清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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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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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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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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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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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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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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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止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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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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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留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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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
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2020年 月 日
清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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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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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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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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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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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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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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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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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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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留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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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2020年 月 日
清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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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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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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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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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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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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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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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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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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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留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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