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落细落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府发〔2015〕25号)等精神,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一)参保补贴标准
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参保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参保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认定公示程序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和拟定缴费补贴对象,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
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自然资源局在用地报批时,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申报批准征地。县财政局要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收入计提资金,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
(三)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审核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按逐级申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征地预公告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开展参保调查、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承诺函和审查表。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完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材料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部门上报审核的材料需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否则不予受理。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各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征地项目批复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资金返还请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审核征地资料的真实性,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配合县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收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料,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摸底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各村(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汇总和复审,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审核。用地项目批复后一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办理《被征地农民证》所需资料,动员被征地农民及时申请参保缴费。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缴费补贴资金筹集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保预存费用、参保补贴等资金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认定被征地农民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前实有耕地数量等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和相关户籍信息。
建设单位负责将项目建设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在开展调查和核实的过程中,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隐患,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告,并通过集体研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如在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6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照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