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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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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

及林木收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国家储备林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稳步推进储备林建设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工作,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流转收储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原则。

(二)坚持结合推进原则。结合乡村振兴工作,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

(四)坚持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原则。

(五)坚持经营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原则。

二、流转收储主体与对象

(一)流转收储主体

石城县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县林发公司)。

(二)流转收储对象

林地的流转为国有、集体(含村、组集体)、个人林地的使用权,国有、集体(含村、组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收储的林地林种为商品林。产权不明晰、依法查封、冻结、被抵押、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存在其他争议的林地,在没有确权或调处好之前,不予流转收储。2023年1月1日后发生林权信息变更的(延续承包年限的除外),须经原林农和所在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并报相关会议同意后方可纳入流转收储。

三、流转收储流程

(一)调查评估

由流转收储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有流转意愿的林地进行现场区划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

(二)现场勘察

由第三方林业调查评估公司、乡镇、村组、林地林木权属人共同进行现场区划调查。

(三)调查结果公示

由县林业局、县林发公司组织成立核查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再由收储主体对区划调查分户结果在当地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流转收储

区划调查分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分户林权流转协议;国有、集体林地在有资质的网站上进行挂牌交易。并将流转收储协议签订情况由流转收储单位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收集原林权证或经营权证,兑现流转收储资金。

(五)产权变更

对已支付流转收储费的林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村配合统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流转收储年限

(一)流转收储的林地从收储之日起至林权证经营期满流转年限不低于25年。

(二)未造林地、宜林地、荒山等林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5年。

五、林权收储指导价格

根据本地木材市场价、林木青山市场流转价、木材生产成本、管理成本、营造林成本等因素,通过市场调研、行业研讨等方式,确定县国家储备林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指导价格标准。

(一)林地流转价格

凡在规划范围内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林地,林地流转费按30—35元/亩·年的标准收储,一般立地条件的林地按30元/亩·年的标准收储;立地条件相对较好的,经县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35元/亩·年的标准收储。林地流转收储费用按收储年限一次性支付。

(二)林木收储指导价格

凡在收储规划范围内、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林木,不分交通、地域等条件,按以下指导价进行收储。

1.杉木林:初植密度167株/亩

1)杉木未成林(树龄1—3年)

①初植密度达到167株/亩,成活率达85%及以上,造林时间满一年的,按800元/亩进行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200元/亩。

②初植密度达到167株/亩,成活率低于85%的,以上述收储价格、根据实际存活株数所占造林标准存活率85%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所有杉木未成林造林成活率的认定,应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调查当年造林的数据为准。调查前后补种的应剔除,不参与成活率调查计算。

造林地上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购,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2)杉木幼龄林(树龄4—10年)

①造林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第四年按1400元/亩收储;第5—10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120元/亩。

②造林保存率低于80%的,以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株数所占造林标准保存率达80%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幼龄林中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3)杉木中龄林(树龄11—20年)

①林分郁闭度0.7(含)以上的,按2500元/亩收储。

②林分郁闭度在0.5(含)—0.69(含)的,按2000元/亩收储。

③郁闭度0.2(含)—0.49(含)的,按1400元/亩收储。

④郁闭度0.2以下的,按荒山认定收储。

⑤中龄林中(主要戴帽山)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4)杉木近、成、过熟林

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收储标准为495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2.马尾松、湿地松:初植密度130株/亩

1)马尾松、湿地松未成林(树龄1—3年)

①初植密度达到130株/亩,成活率达85%及以上,造林时间满一年的,按800元/亩进行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200元/亩。

②造林标准株数为130株/亩,成活率低于85%的,以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存活株数所占造林标准存活率85%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所有马尾松、湿地松未成林造林成活率的认定,应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调查当年造林的数据为准。调查前后补种部分应剔除,不参与成活率调查计算。

造林地上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购,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2)马尾松、湿地松幼龄林(树龄4—10年)

①造林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第四年按1400元/亩收储;第5—10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120元/亩。

②造林保存率低于80%的,以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株树所占造林标准存活率80%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幼龄林中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胸径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3)马尾松、湿地松中龄林(树龄11—20年)

①树龄达到11年,马尾松平均胸径达到16厘米(含)以上、湿地松平均胸径达到14厘米(含)以上的(达到采脂标准),按活立木出材量(松木400元/立方米)测算的七折计算。另加采脂收益(第一年采脂按1800元/亩,第二年采脂的在第一年采脂的基础上递减180元,依次类推)。

②树龄达到11年,马尾松平均胸径未达16厘米、湿地松平均胸径未达14厘米的(未达到采脂标准),按活立木出材量(松木400元/立方米)计算。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采收成本等费用。

4)马尾松、湿地松近、成、过熟林

近成过熟林未采脂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收储标准为400元/立方米。已采脂的按出材量收储价的七折进行收储,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3.其它商品林林地上的天然阔叶乔木林

按出材量260元/立方米进行收储。

4.竹林

立竹160株/亩(含)以上的竹林按1000元/亩进行收储;立竹160株/亩以下,郁闭度达到0.4(含)以上的竹林按800元/亩进行收储。

5.油茶林

1)产前期(树龄1—3年)

油茶种植树龄1—3年,标准种植株数为60—70株/亩,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油茶林,人工挖穴种植的,第一年按1000元/亩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350元/亩;种植后人工扩带的,第一年按1300元/亩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450元/亩;机械挖条带种植的,第一年按1600元/亩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50元/亩。

②油茶种植树龄1—3年,种植株数低于60株/亩的,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油茶林,按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种植株数所占标准60株/亩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2)初果期(树龄4—7年)

油茶种植树龄4—7年,标准种植株数为60—70株/亩,油茶已进入试挂果期,第四年亩产鲜果50斤以上,第五年后每年亩产递增50斤鲜果以上的油茶林,年度产果量低于50%的不纳入收储范围。人工挖穴种植的,第四年按2000元/亩收储,第4—7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350元/亩;种植后人工扩带的,第四年按2500元/亩收储,第4—7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450元/亩;机械挖条带种植的,第四年按3000元/亩收储,第4—7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50元/亩。

②油茶种植树龄4—7年,油茶已进入试挂果期,种植株数低于60株/亩的油茶林,按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种植株数所占标准60株/亩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3)盛产期(树龄8年以上)

油茶种植树龄八年以上,林分郁闭度0.3(含)—0.8(含)之间,亩产鲜果稳定在500斤以上的油茶林。人工挖穴种植的,第八年按3700元/亩收储,第九年时产量趋于稳定,按4300元/亩收储,后不再递增;种植后人工扩带的,第八年按4500元/亩收储,第九年时产量趋于稳定,按5200元/亩收储,后不再递增。机械挖条带种植的,第八年按5300元/亩收储,第九年时产量趋于稳定,按6100元/亩收储,后不再递增。

6.柑橘类(脐橙为主)、林下经济

收储价格标准另行制定。

7.荒山、疏林地

只计算林地流转费。

8.其他珍贵树种、绿化苗木

经收储双方协商同意,由第三方机构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收益情况、投入成本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评定收储价格,报相关会议审定。

六、林权收储分解要求

(一)收储林地调查分户

技术员在进行林地区划调查分户时,集体林地必须有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和相关林权人在场;国有与集体联营林地必须有国有林场或者村委会负责人在场;现场调查材料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收储林地面积调查

采用最新航片和110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林权人现场指认双方界线为依据进行勾绘,结合县自然资源部门“三调”成果,用电脑软件系统转绘地块界线测算认定面积。

(三)林木林分区划调查

根据收储林分划分标准,对收储地块的树种组成、树龄、经营情况以现场踏看调查为准。树龄以造林合同为依据,结合现场询问调查情况,有异议的通过进一步查询造林档案、核查树木年轮等方式进行核准。经营管理情况按当地森林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四)活立木出材量调查

按照外业标准地调查测算所得出材量为准。

(五)混交林区划调查

严格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规程》操作,混交林调查中,中幼林按树种比例确定各树种面积;近成过熟林根据标准地调查确定松杉阔出材量;混交面积不足1亩的不予区划调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县林业局、县林发公司应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国储林流转收储工作,流转收储过程中相关未尽事宜由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二)严格秉公办事

县林业局、县林发公司要监督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区划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技术规程独自完成调查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伪造调查数据。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和取消调查评估资格外,一切调查费用由第三方机构自行承担。其他参与现场指界认定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示意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安全保障

参与外业区划调查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涉及矛盾纠纷的收储山场要谨慎行事;现场无法解决的,暂缓区划调查。

八、其他事项

(一)林权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林权单位所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归收储单位。

(二)林权流转后,变更登记到收储单位,原林权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村组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后进行资产评估。非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经业主同意后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村组集体的林权流转工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四)收储单位在收储期内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等建设及经营活动,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林地承包户不得干涉,收储单位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补助,直接补偿给收储经营单位。

(五)被收储的林地、林木,原已享受的财政补贴,在收储价格核算时须相应扣除。林地、林木被收储后,收储期内涉及林木管护、林地保险等所有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收储单位,原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不再享受。

(六)收储对象中有合作造林的(合作方式为国乡合造、国村合造、国组合造、造林大户与林农合造等),其林木、林地流转费未向原林农支付完毕的,收储对象应向原林农支付清楚后,收储主体再一次性支付给被收储对象。

(七)由第三方机构区划调查形成的林地收储成果资料实行保密管理,资料内容不得外泄和随意篡改。

(八)外业区划调查所需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食宿等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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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方案的通知

石城县 2024-1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

及林木收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国家储备林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稳步推进储备林建设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工作,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流转收储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原则。

(二)坚持结合推进原则。结合乡村振兴工作,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

(四)坚持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原则。

(五)坚持经营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原则。

二、流转收储主体与对象

(一)流转收储主体

石城县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县林发公司)。

(二)流转收储对象

林地的流转为国有、集体(含村、组集体)、个人林地的使用权,国有、集体(含村、组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收储的林地林种为商品林。产权不明晰、依法查封、冻结、被抵押、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存在其他争议的林地,在没有确权或调处好之前,不予流转收储。2023年1月1日后发生林权信息变更的(延续承包年限的除外),须经原林农和所在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并报相关会议同意后方可纳入流转收储。

三、流转收储流程

(一)调查评估

由流转收储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有流转意愿的林地进行现场区划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

(二)现场勘察

由第三方林业调查评估公司、乡镇、村组、林地林木权属人共同进行现场区划调查。

(三)调查结果公示

由县林业局、县林发公司组织成立核查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再由收储主体对区划调查分户结果在当地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流转收储

区划调查分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分户林权流转协议;国有、集体林地在有资质的网站上进行挂牌交易。并将流转收储协议签订情况由流转收储单位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收集原林权证或经营权证,兑现流转收储资金。

(五)产权变更

对已支付流转收储费的林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村配合统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流转收储年限

(一)流转收储的林地从收储之日起至林权证经营期满流转年限不低于25年。

(二)未造林地、宜林地、荒山等林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5年。

五、林权收储指导价格

根据本地木材市场价、林木青山市场流转价、木材生产成本、管理成本、营造林成本等因素,通过市场调研、行业研讨等方式,确定县国家储备林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指导价格标准。

(一)林地流转价格

凡在规划范围内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林地,林地流转费按30—35元/亩·年的标准收储,一般立地条件的林地按30元/亩·年的标准收储;立地条件相对较好的,经县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35元/亩·年的标准收储。林地流转收储费用按收储年限一次性支付。

(二)林木收储指导价格

凡在收储规划范围内、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林木,不分交通、地域等条件,按以下指导价进行收储。

1.杉木林:初植密度167株/亩

1)杉木未成林(树龄1—3年)

①初植密度达到167株/亩,成活率达85%及以上,造林时间满一年的,按800元/亩进行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200元/亩。

②初植密度达到167株/亩,成活率低于85%的,以上述收储价格、根据实际存活株数所占造林标准存活率85%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所有杉木未成林造林成活率的认定,应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调查当年造林的数据为准。调查前后补种的应剔除,不参与成活率调查计算。

造林地上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购,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2)杉木幼龄林(树龄4—10年)

①造林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第四年按1400元/亩收储;第5—10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120元/亩。

②造林保存率低于80%的,以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株数所占造林标准保存率达80%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幼龄林中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3)杉木中龄林(树龄11—20年)

①林分郁闭度0.7(含)以上的,按2500元/亩收储。

②林分郁闭度在0.5(含)—0.69(含)的,按2000元/亩收储。

③郁闭度0.2(含)—0.49(含)的,按1400元/亩收储。

④郁闭度0.2以下的,按荒山认定收储。

⑤中龄林中(主要戴帽山)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4)杉木近、成、过熟林

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收储标准为495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2.马尾松、湿地松:初植密度130株/亩

1)马尾松、湿地松未成林(树龄1—3年)

①初植密度达到130株/亩,成活率达85%及以上,造林时间满一年的,按800元/亩进行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200元/亩。

②造林标准株数为130株/亩,成活率低于85%的,以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存活株数所占造林标准存活率85%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所有马尾松、湿地松未成林造林成活率的认定,应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调查当年造林的数据为准。调查前后补种部分应剔除,不参与成活率调查计算。

造林地上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购,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2)马尾松、湿地松幼龄林(树龄4—10年)

①造林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第四年按1400元/亩收储;第5—10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120元/亩。

②造林保存率低于80%的,以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株树所占造林标准存活率80%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幼龄林中留存有胸径10厘米及以上的林木,胸径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其中杉木495元/立方米、松木400元/立方米、阔叶树260元/立方米。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3)马尾松、湿地松中龄林(树龄11—20年)

①树龄达到11年,马尾松平均胸径达到16厘米(含)以上、湿地松平均胸径达到14厘米(含)以上的(达到采脂标准),按活立木出材量(松木400元/立方米)测算的七折计算。另加采脂收益(第一年采脂按1800元/亩,第二年采脂的在第一年采脂的基础上递减180元,依次类推)。

②树龄达到11年,马尾松平均胸径未达16厘米、湿地松平均胸径未达14厘米的(未达到采脂标准),按活立木出材量(松木400元/立方米)计算。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采收成本等费用。

4)马尾松、湿地松近、成、过熟林

近成过熟林未采脂按活立木出材量评估收储,收储标准为400元/立方米。已采脂的按出材量收储价的七折进行收储,收储价值直接采用该单价进行计算,无需扣除砍伐成本等费用。

3.其它商品林林地上的天然阔叶乔木林

按出材量260元/立方米进行收储。

4.竹林

立竹160株/亩(含)以上的竹林按1000元/亩进行收储;立竹160株/亩以下,郁闭度达到0.4(含)以上的竹林按800元/亩进行收储。

5.油茶林

1)产前期(树龄1—3年)

油茶种植树龄1—3年,标准种植株数为60—70株/亩,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油茶林,人工挖穴种植的,第一年按1000元/亩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350元/亩;种植后人工扩带的,第一年按1300元/亩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450元/亩;机械挖条带种植的,第一年按1600元/亩收储,第2—3年,在第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50元/亩。

②油茶种植树龄1—3年,种植株数低于60株/亩的,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油茶林,按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种植株数所占标准60株/亩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2)初果期(树龄4—7年)

油茶种植树龄4—7年,标准种植株数为60—70株/亩,油茶已进入试挂果期,第四年亩产鲜果50斤以上,第五年后每年亩产递增50斤鲜果以上的油茶林,年度产果量低于50%的不纳入收储范围。人工挖穴种植的,第四年按2000元/亩收储,第4—7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350元/亩;种植后人工扩带的,第四年按2500元/亩收储,第4—7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450元/亩;机械挖条带种植的,第四年按3000元/亩收储,第4—7年,在第四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50元/亩。

②油茶种植树龄4—7年,油茶已进入试挂果期,种植株数低于60株/亩的油茶林,按上述收储价、根据实际种植株数所占标准60株/亩为基数的比例计算收储价值。

3)盛产期(树龄8年以上)

油茶种植树龄八年以上,林分郁闭度0.3(含)—0.8(含)之间,亩产鲜果稳定在500斤以上的油茶林。人工挖穴种植的,第八年按3700元/亩收储,第九年时产量趋于稳定,按4300元/亩收储,后不再递增;种植后人工扩带的,第八年按4500元/亩收储,第九年时产量趋于稳定,按5200元/亩收储,后不再递增。机械挖条带种植的,第八年按5300元/亩收储,第九年时产量趋于稳定,按6100元/亩收储,后不再递增。

6.柑橘类(脐橙为主)、林下经济

收储价格标准另行制定。

7.荒山、疏林地

只计算林地流转费。

8.其他珍贵树种、绿化苗木

经收储双方协商同意,由第三方机构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收益情况、投入成本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评定收储价格,报相关会议审定。

六、林权收储分解要求

(一)收储林地调查分户

技术员在进行林地区划调查分户时,集体林地必须有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和相关林权人在场;国有与集体联营林地必须有国有林场或者村委会负责人在场;现场调查材料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收储林地面积调查

采用最新航片和110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林权人现场指认双方界线为依据进行勾绘,结合县自然资源部门“三调”成果,用电脑软件系统转绘地块界线测算认定面积。

(三)林木林分区划调查

根据收储林分划分标准,对收储地块的树种组成、树龄、经营情况以现场踏看调查为准。树龄以造林合同为依据,结合现场询问调查情况,有异议的通过进一步查询造林档案、核查树木年轮等方式进行核准。经营管理情况按当地森林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四)活立木出材量调查

按照外业标准地调查测算所得出材量为准。

(五)混交林区划调查

严格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规程》操作,混交林调查中,中幼林按树种比例确定各树种面积;近成过熟林根据标准地调查确定松杉阔出材量;混交面积不足1亩的不予区划调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县林业局、县林发公司应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国储林流转收储工作,流转收储过程中相关未尽事宜由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二)严格秉公办事

县林业局、县林发公司要监督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区划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技术规程独自完成调查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伪造调查数据。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和取消调查评估资格外,一切调查费用由第三方机构自行承担。其他参与现场指界认定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示意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安全保障

参与外业区划调查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涉及矛盾纠纷的收储山场要谨慎行事;现场无法解决的,暂缓区划调查。

八、其他事项

(一)林权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林权单位所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归收储单位。

(二)林权流转后,变更登记到收储单位,原林权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村组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后进行资产评估。非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经业主同意后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村组集体的林权流转工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四)收储单位在收储期内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等建设及经营活动,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林地承包户不得干涉,收储单位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补助,直接补偿给收储经营单位。

(五)被收储的林地、林木,原已享受的财政补贴,在收储价格核算时须相应扣除。林地、林木被收储后,收储期内涉及林木管护、林地保险等所有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收储单位,原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不再享受。

(六)收储对象中有合作造林的(合作方式为国乡合造、国村合造、国组合造、造林大户与林农合造等),其林木、林地流转费未向原林农支付完毕的,收储对象应向原林农支付清楚后,收储主体再一次性支付给被收储对象。

(七)由第三方机构区划调查形成的林地收储成果资料实行保密管理,资料内容不得外泄和随意篡改。

(八)外业区划调查所需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食宿等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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