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维护母婴健康权益,确保在全县范围内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2〕32号)、《“江西省2030”规划纲要》《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江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卫妇幼发〔2023〕14号)、《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市卫健妇幼字〔2023〕4号)等精神,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母婴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统筹,与生育全程服务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全面落实干预措施;坚持整体推进、分批评估,突出重点地区和人群,促进服务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
(一)全县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率持续下降;到2025年,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先天梅毒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活产及以下,乙肝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及以下。
(二)到2025年,在实现结果指标的基础上,实现消除母婴
传播其他主要评估指标,并向市级提交消除评估申请。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到95%及以上。
2.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率达到95%及以上。
3.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接种率达到95%以上,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
(三)县卫健委每年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达标评估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确保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评估达标。
三、组织机构
(一)设立消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专班
组 长:刘 宾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桂成 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成 员:赖於艳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 纬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肖伟英 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孔德彬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邱大新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卢 伟 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专班办公室设县卫健委,邱大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设立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邱大新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副组长:范善荣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张祥水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陈式钦 县中医院副院长
张景玉 县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章 敏 县卫健委妇幼股负责人
李 涛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谢东标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
范春林 县人民医院感染科副主任
郑雪梅 县人民医院产科副主任
郭 靖 县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
胡 荣 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
何英聪 县人民医院输血科副主任
兰丽萍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江伟青 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陈春生 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温满秀 县中医院产科主任
邓加运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邓桃英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赖振华 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
温扬彩 县妇幼保健院麻醉科主任
黄春梅 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
姚丽丽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科副主任
温金兰 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副主任
李秋平 县妇幼保健院检验科副主任
李秀华 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
朱泽科 县疾控中心党支部副书记
赖 彦 县皮肤病性病防治所副所长
各基层卫生院院长
技术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妇幼保健院,邓桃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项目内容
(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2〕32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卫妇幼发〔2023〕14号)、《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市卫健妇幼字〔2023〕4号)有关要求,全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为孕产妇免费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二)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
(三)实行属地管理和首诊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
感染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及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保健服务。
(四)对项目管理和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规范服务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
强化部门协作,不断提高感染孕产妇及暴露儿童的随访管理质量。
县卫健委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婚姻登记人员做好婚前检查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县妇联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健康教育和患病人群的关爱慰问等工作,充分发挥妇联优势,保障感染者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拓展社会参与覆盖面。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大项目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新闻报道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政策宣传,落实消除与防范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感染者权益、支持促进性别平等,反家庭暴力等。
县人民医院负责为艾滋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艾滋病病人的治疗工作及住院分娩工作,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全县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督导与培训;负责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全县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定期随访,保健、管理工作,婴儿早期HIV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和转运,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时的转介治疗等服务;负责为全县医疗机构统一配备隔离防护设备和用品。
县疾控中心负责对患有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与县妇幼保健院项目办进行信息互通,协助项目办对艾滋病、梅毒、乙肝孕产妇及暴露儿童的随访工作;承担全县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负责孕产妇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等工作。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登记,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提高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县级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专业机构作用,为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健全专业人才队伍,聚焦消除母婴传播的关键技术和环节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通过对口支援、技术支持等方式,提升偏远地区和基层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能力。
(三)促进社会支持
在工作进展成效、信息分析应用和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与正面宣传引导。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消除母婴传播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四)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1.完善数据收集与管理。
(1)所有提供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及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项目数据,并做好源头数据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2)县妇幼保健院承担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数据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不断优化数据上报流程,提高评估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有效性,为消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3)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切实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严格数据质量控制。
(1)提供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自校工作,确保源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2)县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消除母婴传播数据分级质控体系,细化数据质控方案,定期开展现场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对源头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数据漏报等情况进行全面质控。
(3)建立完善妇幼与疾控、医疗机构等数据系统,推行多源数据比较、数据核查比对等常态化模式,提高数据质量。
3.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围绕县级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指标加强监测评估,科学评价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研判与消除目标的差距,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改进。
(五)保障感染者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参与
1.保障感染者权益。
积极推进现有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保护感染妇女生育权、检测、治疗、节育、终止妊娠自主选择权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针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注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隐私保护、知情同意,避免歧视,不断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保障感染妇女获得高质量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
2.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
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和心理支持。加强部门协同,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帮助感染者家庭获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3.引导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在疾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
六、资金管理
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西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规范的补助经费标准进行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补助经费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保留原始记录,便于查核。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七、效果评估
县卫生健康委承担全县消除母婴传播组织管理工作,按照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流程及主要指标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全县各项指标达到相关要求后,以县为单位申请市级评估,确保各项评估指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