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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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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4〕1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4〕14号)等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八)实施临时(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其中,城市的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的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05元。

(十)提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20元、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不重复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补助。

(十一)提高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十二)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县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11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2018—2024年提标部分620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供养人数每人每月164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2024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

(七)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在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配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八)对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县级提标提补文件出台本级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大数据+铁脚板”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提标提补摸底排查工作,加强低保等对象的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以50元为一档进行提标提补(每户低保对象低保金总额的十位数均要为0或者5)。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以及实际困难状况,按保障类别进行提标,其中A类(长期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935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715元;B类(重点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700—900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550—700元;C类(基本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500—650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400—500元;D类(临时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325—4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60—35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2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

(二)加强政策宣传,明确到位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工作,向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宣传好、解释好;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治观念,遵法守法,杜绝发生“人情保”“关系保”,防止出现“漏保”现象。要向社会发布提标提补正式文件,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应在2024年531日前落实到位,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补发。

(三)完善救助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落实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委员会制度、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制度,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制度、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同时要切实强化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 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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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石城县 2024-04-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4〕1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4〕14号)等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八)实施临时(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其中,城市的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的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05元。

(十)提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20元、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不重复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补助。

(十一)提高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十二)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县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11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2018—2024年提标部分620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供养人数每人每月164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2024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

(七)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在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配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八)对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县级提标提补文件出台本级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大数据+铁脚板”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提标提补摸底排查工作,加强低保等对象的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以50元为一档进行提标提补(每户低保对象低保金总额的十位数均要为0或者5)。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以及实际困难状况,按保障类别进行提标,其中A类(长期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935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715元;B类(重点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700—900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550—700元;C类(基本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500—650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400—500元;D类(临时保障对象)城市对象每人每月325—4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60—35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2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

(二)加强政策宣传,明确到位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工作,向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宣传好、解释好;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治观念,遵法守法,杜绝发生“人情保”“关系保”,防止出现“漏保”现象。要向社会发布提标提补正式文件,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应在2024年531日前落实到位,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补发。

(三)完善救助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落实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委员会制度、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制度,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制度、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同时要切实强化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 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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