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职工抵御意外和重大疾病风险能力,根据《赣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市工通〔2022〕22号)精神,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职工互助保障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事业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国工会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叫响做实职工医疗互助品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以互助互济形式,在缓解职工生、老、病、死、残等经济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不少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带来经济负担的职工家庭,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经济补偿,深受广大职工的关注。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积极主动抓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不断提高职工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为职工搭建好第二道医疗保障线,着力解决职工急难愁盼问题,减少职工后顾之忧,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二、互助保障内容
(一)综合类
1.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120元/份,限买1份,最高保障金21万元。凡石城县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补助及身故补助。
2.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互助计划。为附加计划,不可单独投保,20元/份,限买1份,最高保障金0.72万元。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住院的,可获得相应住院津贴补助。
3.意外大病团体综合保障互助计划。120元/份,每份最高保障金7万元;限买2份,最高保障金14万元。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首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22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症或会员身故的,可获得相应保障金。
(二)重疾类
1.女职工幸福保障互助计划。15元/份,每份最高保障金1万元,限买3份,最高保障金3万元。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确诊6种原发性妇科癌症之一的,可获得相应保障金。
2.特种重病团体医疗保障互助计划。40元/份,每份最高保障金1.2万元,限买3份,最高保障金3.6万元。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首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22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症的,可获得相应保障金。
3.在职职工大病住院自负部分医疗保障互助计划。60元/份,限买1份,最高保障金6.5万元。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60周岁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首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22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症后,对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补助金后,按分段计算的办法予以补助。
(三)意外类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互助计划。100元/份,限买1份,最高保障金7.5万元。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的,按伤残程度给予全部或部分保障金。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住院综合保障互助计划。50元/份,每份最高保障金4万元,限买3份,最高保障金12万元。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的,按伤残程度给予全部或部分保障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住院总费用的10%报销。
以上8个保障计划保障期均为一年。若全部计划投保一份,男职工投保费用510元,最高保障金47.92万元;女职工投保费用525元,最高保障金48.92万元;若全部投保最高份数,男职工投保费用810元,最高保障金65.32万元;女职工投保费用855元,最高保障金68.3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也可查阅《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业务手册》,或通过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微信公众号了解。
三、明确工作目标
自2024年起,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实际人数(不含退休人员),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每年以组合方式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详见附件2)。2023年前未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要求进行参保;已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按照新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职工参保的续保工作,力争实现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保全覆盖。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利用会议、发放宣传单、深入企业面对面推介等形式,广泛宣传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帮职工所需,切实减轻职工遇到风险后带来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筹措互助保障经费,为干部职工集体购买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相关费用可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或工会经费中安排,将互助保障覆盖到广大职工中去、组织到互助保障活动中来,形成行政、工会共同参与、共谋职工利益和服务职工的发展模式。
(三)确保取得实效
县总工会作为职工互助保障的承办机构,要加强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严格规范理赔程序的同时不断提高理赔率,更好地实现互助保障工作的保障职能,积极推进全县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赣州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简介表(1—2)
2.石城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组合
3.石城县职工互助保障参保名单填报表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1
赣州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简介表
项 目 |
综 合 类 |
重 疾 类 |
意 外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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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 |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互助计划 |
意外大病团体综合保障互助计划 |
女职工幸福保障互助计划 |
特种重病团体医疗 保障互助计划 |
在职职工大病住院自负部分医疗保障互助计划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互助计划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住院综合保障互助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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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
16-60周岁,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
16-60周岁在职职工(附加计划,不能单独投保) |
16-60周岁在职职工 |
16-60周岁在职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 |
16-60周岁在职职工 |
16-60周岁,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
16-60周岁在职职工 |
16-60周岁在职职工 |
参保比例 |
75%以上的在职职工,25人以下100%参加 |
70%以上的在职职工,25人以下100%参加 |
70%以上的在职职工,25人以下100%参加 |
60%以上在职女职工,在职女职工25人以下100%参加 |
70%以上的在职职工,25人以下100%参加 |
70%以上的在职职工,25人以下100%参加 |
不限 |
不限 |
保障责任 |
1.住院医疗补助: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补助; 3.身故补助 |
会员因意外或主计划保障疾病住院的,按 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给予60元/天的住院津贴 |
1.会员在保障期内意外伤残或死亡;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下列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 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22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症; 3.会员在保障期内身故 |
参保会员确诊下列疾病:原发性乳腺癌、宫颈癌、宫体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
参保会员确诊下列疾 病: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22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症 |
参保会员确诊下列疾病: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 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 遗症等22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症 |
参保会员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永久伤残或死亡 |
参保会员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永久伤残或死亡 |
缴费标准 |
120元/年 |
20元/年/份 |
120元/年/份 |
15元/年/份 |
40元/年/份 |
60元/年/份 |
100元/年/份 |
50元/年/份 |
最高份数 |
1份 |
1份 |
2份 |
3份 |
3份 |
1份 |
1份 |
3份 |
保障期限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免责期 |
无 |
30天,但意外住院不需执行 |
60天,但意外不需执行 |
60天 |
60天 |
60天 |
无 |
无 |
续保时间 |
暂无 |
保障期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
保障期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
保障期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
保障期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
保障期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
无 |
无 |
保障金 |
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基数-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补助基数是指参保会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实际总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其他政府性补助后的自付费用 起付标准:500元 补助比例:详见保障计划 |
按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给予60元/天的住院津贴 |
1.意外伤害保障金最高30000元/份,按其伤残程度给付 |
10000元/份 |
最高12000元/份 |
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50%给付 |
按伤残程度给付, 最高75000元/份 |
1.意外伤害保障最高30000元/份,具体按其伤残程度给付 |
2.重大疾病保障金最高30000元/份,首次确诊给付 |
20000元(含)至5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75%给付 |
2.意外住院保障按其住院总费用的10%给付,最高 不超过1000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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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故保障金10000元/份,会员身故时给付 |
50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85%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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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领取 保障金额 |
210000元 |
7200元 |
140000元 |
30000元 |
36000元 |
65000元 |
75000元 |
意外伤害90000元 意外住院30000元 |
附件1-2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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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
石城县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
参保比例 |
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不少于符合参保条件在职职工总数的75%(含),25人以下的须100%参保。 |
保障期限 |
缴费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保障期限从2024年7月1日0时起至2025年6月30日24时止。 |
交费标准 |
每人120元/份,限保一份。 |
保障责任 |
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补助及身故补助。 |
住院补助金 |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包含自费医疗费用),扣除一次起付标准500元后(仅首次扣除),采取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每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200000元。 |
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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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助基数扣除起付标准后在400元以下(含)的部分,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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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助基数扣除起付标准后在4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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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助基数扣除起付标准后在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含)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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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助基数扣除起付标准后在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下(含)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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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助基数扣除起付线标准后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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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基数-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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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补助基数=住院期间实际总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政府性补助。 |
附件2
石城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组合
组合类别 |
包含互助计划 |
期限(年)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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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120元) |
2.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20元); 3.意外大病团体综合保障(240元); 4.特种重病团体医疗保障(120元); 5.大病住院自负部分医疗保障(60元); 6.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障(100元); 7.人身意外伤害住院综合保障(150元); 8.女职工幸福保障(在职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参保)(45元)。 |
一年 |
855元 |
B |
1.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120元) |
2.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20元); 3.大病住院自负部分医疗保障(60元); 4.人身意外伤害住院综合保障(150元); 5.女职工幸福保障(在职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参保)(45元)。 |
一年 |
395元 |
C |
1.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120元) |
2.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20元); 3.大病住院自负部分医疗保障(60元); 4.人身意外伤害住院综合保障(50元); 5.女职工幸福保障(在职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参保)(15元)。 |
一年 |
265元 |
附件3 石城县职工互助保障参保名单填报表 (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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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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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性别 |
项 目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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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充医疗 |
住院津贴 |
意外大病 |
幸福保障 |
特种重病 |
大病住院 |
团体意外 |
意外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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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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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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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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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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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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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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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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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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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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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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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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