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其它文件

在线检阅: 搜索

关于印发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机制,合理界定部门职责边界,不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石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石党字〔2021〕6号)精神,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审批职责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七条  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依法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  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  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  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会同监管部门进行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  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促进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审管联络会商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审批和监管联络会商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对接,确保行政审批合法、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成立联络会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信访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等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会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联络会商相关工作;各监管部门同时明确一名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县司法局负责审管协调所涉法律问题的对接指导;县委信访局参与审批监管所涉信访问题的依法处理;县委编办负责对审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按程序进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局各审批股室至少确定1名联络员给对应监管部门备案,负责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1名以上(含1名)联络员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负责将本部门监管信息、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接收并处理县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联络会商可采取函告或会议的形式开展。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以往来函的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审管协调联动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会议原则上由县行政审批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县政府相关领导或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行业监管需要由监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三条  联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研究承接、取消和下放(含下放乡镇)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示、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事项流程再造、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等工作;研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等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之间需要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至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第二十五条  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经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章审管互动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构建审管互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县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推送至“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登录领取审批信息,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认领的,5个工作日系统自动认领。监管部门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决定或作出的有关处罚、信用等信息,应及时通过“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推送给县行政审批局。监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县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动的,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除通过“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推送信息外,还应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并加强对县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局,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工作人员一同参加;对需与监管部门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请示等资料),监管部门应牵头负责对上沟通协调,县行政审批局积极协助、密切配合。

第二十八条  事后监管与审批衔接。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向县行政审批局推送信息和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划转事项审批档案衔接。原则上新产生的审批业务档案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保存。对涉及事项变更需使用历史档案的,按照有利于保持档案完整性、方便企业群众查询使用的原则,由监管部门或县行政审批局保存。需要进行档案移交的,原单位应列出移交清单明细后再由县行政审批局接收,或待实行档案电子化以后,以电子化后的档案清单为准进行移交。监管部门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应建立档案互通机制,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对方审批事项档案、资料及查询相关数据的,对方应予以全力协助配合。

第六章审管业务协同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划转审批事项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协调,为县行政审批局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划转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限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应抄送县行政审批局;划转审批事项涉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的,监管部门应及时把相关专项规划、数据资料抄送县行政审批局;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县行政审批局;其后,若需购置或向上级申领,由监管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县行政审批局部门预算,据实支付。

第三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划转后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均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前由监管部门受理审批的事项所产生的涉诉涉访等问题的处置,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文章:
【新闻发布会视频解读】《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城县 2022-09-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机制,合理界定部门职责边界,不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石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石党字〔2021〕6号)精神,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审批职责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七条  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依法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  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  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  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会同监管部门进行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  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促进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审管联络会商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审批和监管联络会商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对接,确保行政审批合法、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成立联络会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信访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等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会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联络会商相关工作;各监管部门同时明确一名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县司法局负责审管协调所涉法律问题的对接指导;县委信访局参与审批监管所涉信访问题的依法处理;县委编办负责对审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按程序进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局各审批股室至少确定1名联络员给对应监管部门备案,负责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1名以上(含1名)联络员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负责将本部门监管信息、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接收并处理县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联络会商可采取函告或会议的形式开展。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以往来函的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审管协调联动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会议原则上由县行政审批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县政府相关领导或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行业监管需要由监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三条  联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研究承接、取消和下放(含下放乡镇)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示、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事项流程再造、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等工作;研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等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县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之间需要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至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第二十五条  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经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章审管互动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构建审管互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县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推送至“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登录领取审批信息,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认领的,5个工作日系统自动认领。监管部门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决定或作出的有关处罚、信用等信息,应及时通过“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推送给县行政审批局。监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县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动的,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除通过“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推送信息外,还应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并加强对县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局,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工作人员一同参加;对需与监管部门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请示等资料),监管部门应牵头负责对上沟通协调,县行政审批局积极协助、密切配合。

第二十八条  事后监管与审批衔接。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石城县审管互动系统”向县行政审批局推送信息和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划转事项审批档案衔接。原则上新产生的审批业务档案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保存。对涉及事项变更需使用历史档案的,按照有利于保持档案完整性、方便企业群众查询使用的原则,由监管部门或县行政审批局保存。需要进行档案移交的,原单位应列出移交清单明细后再由县行政审批局接收,或待实行档案电子化以后,以电子化后的档案清单为准进行移交。监管部门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应建立档案互通机制,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对方审批事项档案、资料及查询相关数据的,对方应予以全力协助配合。

第六章审管业务协同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划转审批事项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协调,为县行政审批局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划转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限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应抄送县行政审批局;划转审批事项涉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的,监管部门应及时把相关专项规划、数据资料抄送县行政审批局;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县行政审批局;其后,若需购置或向上级申领,由监管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县行政审批局部门预算,据实支付。

第三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划转后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均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前由监管部门受理审批的事项所产生的涉诉涉访等问题的处置,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城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