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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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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

年度审核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2〕13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进一步摸清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准确界定低保类别,切实纠正“基层干部及其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关系保”“人情保”“过度保”“错保”“漏保”等问题;通过开展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专项活动,实现低保审核确认程序规范、信息采集完整并录入准确、分类施保合理,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过度保”“关系保”“人情保”以及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好转的低保户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尽退”,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按户申报,整户进入

除赣民发〔202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单独申请外,其他申请低保对象必须坚持按“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保人不保户、“拼户”等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

按照分类重点救助的要求,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特别应将老弱病残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通过年度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妥善处理,坚持按照低保政策办事;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决不姑息,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三、保障标准及提标要求

(一)保障标准

根据赣市民字〔2022〕13号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65元提高到82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490元提高到53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55元提高到400元。

(二)提标要求

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给予差额补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90元;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以50元为一档进行提标提补(每户低保对象低保金总额的十位数均要为0或者5),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以及实际困难状况,按保障类别进行提标。

1.A类(长期保障对象)

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其他成员年老或未成年,无收入或收入低的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子女均上学,无收入或收入低的困难家庭;成年未成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一至二级)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全额享受保障标准,城市对象每人每月825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600元。

2.B类(重点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非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一至二级)需要长期专人护理或是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无基本收入,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城市每人每月600—800元、农村每人每月400—550元。

3.C类(基本保障对象)

子女未成年或在校读书,本人因病、残收入低且原配偶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或单亲家庭;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中有读大学或长年患病或残疾的困难家庭;城市每人每月400—5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0—350元。

4.D类(临时保障对象)

A、B、C类以外的低保对象,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月260—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90—250元。

四、年审内容

(一)审核对象

2022年3月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及新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逐户进行核查。

(二)审核要求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赣民发〔2020〕7号文件要求,对已享受保障对象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特别应关注县已发起复核四轮汽车、纳税、公积金、社保、≥2套房产、≥7万存款、民办学校就读、出入境等方面有预警的对象)、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进行全面核查。通过核查,对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五、实施步骤

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工作从2022年3月15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分动员准备、调查评议、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2年3月15日—3月25日)

组织召开全县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会议,发布《关于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的通告》,告知低保对象做好接受核查的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培训入户核查人员,全面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二)调查评议阶段(2022年3月25日—4月5日)

1.受理公示

新增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或村(居)干部上门服务,并如实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原已享受对象如实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与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其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信息,材料、信息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个人隐私(身份证、手机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保护工作,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2.入户调查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建入户调查工作组,由驻村(居)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领导任工作组长,县挂村(居)结对帮扶工作组队员、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驻村(居)干部、村(居)委会干部为成员,采取“直观看、具体问、邻里访、资料查”等办法对辖区内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特别是乡村振兴部门“三类人员”的实际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况逐一调查核实;遵循“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国家干部,并如实填写《石城县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信息核对

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应将家庭所有成员(含未共同生活的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儿子、儿媳、孙子、孙女等及已出嫁的女儿)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残疾证、离婚证、学籍证明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上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录入省民政厅“数字民政”系统进行信息核对。

4.民主评议

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驻村(居)干部、县挂村结对帮扶工作组队员、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讲政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驻村(居)干部宣讲低保申请条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标准、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新增申请对象和原享受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对新增申请对象和原享受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

4)形成结论。根据评议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形成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三)审核确认阶段(2022年4月5日—4月20日)

1.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必要时,应当根据县民政局要求移交过程性材料。审核确认期间,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

2.县民政局抽查

县民政局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情况,采取听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情况汇报、走访群众、查阅有关资料、上户核查的“听、访、查、核”方式进行抽查。工作组入户抽查应不少于全部新增低保对象的30%。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确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落到实处。县抽查组对乡镇审核确认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准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保留、取消、调整、新增的对象重新评议评审,确定好补助标准,并将结果反馈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资金发放阶段(2022年4月20日—4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自2022年1月起按重新核定的低保对象和补差标准发放城乡低保提标提补资金;2022年4月20日前将相关统计表、备案表、花名册报县民政局;补发资金花名册,由县民政局在2022年4月25日前报县财政局,2022年4月30日前所有提标提补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是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切实按照赣民发〔2020〕7号文件要求和规范的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进行一次“回头看”,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不足和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坚持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制度、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制度,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和不定期明查暗访制度、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不断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适时组织督导组进行督查,每个乡镇、县城市社区随机抽查一至二个村(居),每个村(居)抽查5—10户对象进行查验。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纪操作、隐瞒家庭成员信息、优亲厚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责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重新按步骤开展工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予以全县通报、限期整改。

(四)注重方法,确保稳定

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涉及对象多,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问题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及各阶段的决策信息公开,向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宣传好、解释好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要加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等政策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遵法守法,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骗保”“争吃低保”现象。同时,在政策的具体把握中应充分体现人性化原则,设身处地的为困难群众着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一个不漏地纳入低保范围之中,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决不迁就,也要做好疏导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真正把好事办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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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 2022-03-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

年度审核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2〕13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进一步摸清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准确界定低保类别,切实纠正“基层干部及其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关系保”“人情保”“过度保”“错保”“漏保”等问题;通过开展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专项活动,实现低保审核确认程序规范、信息采集完整并录入准确、分类施保合理,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过度保”“关系保”“人情保”以及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好转的低保户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尽退”,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按户申报,整户进入

除赣民发〔202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单独申请外,其他申请低保对象必须坚持按“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保人不保户、“拼户”等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

按照分类重点救助的要求,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特别应将老弱病残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通过年度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妥善处理,坚持按照低保政策办事;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决不姑息,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三、保障标准及提标要求

(一)保障标准

根据赣市民字〔2022〕13号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65元提高到82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490元提高到53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55元提高到400元。

(二)提标要求

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给予差额补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90元;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以50元为一档进行提标提补(每户低保对象低保金总额的十位数均要为0或者5),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以及实际困难状况,按保障类别进行提标。

1.A类(长期保障对象)

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其他成员年老或未成年,无收入或收入低的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子女均上学,无收入或收入低的困难家庭;成年未成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一至二级)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全额享受保障标准,城市对象每人每月825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600元。

2.B类(重点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非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一至二级)需要长期专人护理或是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无基本收入,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城市每人每月600—800元、农村每人每月400—550元。

3.C类(基本保障对象)

子女未成年或在校读书,本人因病、残收入低且原配偶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或单亲家庭;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中有读大学或长年患病或残疾的困难家庭;城市每人每月400—5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0—350元。

4.D类(临时保障对象)

A、B、C类以外的低保对象,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月260—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90—250元。

四、年审内容

(一)审核对象

2022年3月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及新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逐户进行核查。

(二)审核要求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赣民发〔2020〕7号文件要求,对已享受保障对象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特别应关注县已发起复核四轮汽车、纳税、公积金、社保、≥2套房产、≥7万存款、民办学校就读、出入境等方面有预警的对象)、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进行全面核查。通过核查,对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五、实施步骤

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工作从2022年3月15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分动员准备、调查评议、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2年3月15日—3月25日)

组织召开全县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会议,发布《关于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的通告》,告知低保对象做好接受核查的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培训入户核查人员,全面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二)调查评议阶段(2022年3月25日—4月5日)

1.受理公示

新增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或村(居)干部上门服务,并如实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原已享受对象如实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与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其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信息,材料、信息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个人隐私(身份证、手机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保护工作,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2.入户调查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建入户调查工作组,由驻村(居)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领导任工作组长,县挂村(居)结对帮扶工作组队员、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驻村(居)干部、村(居)委会干部为成员,采取“直观看、具体问、邻里访、资料查”等办法对辖区内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特别是乡村振兴部门“三类人员”的实际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况逐一调查核实;遵循“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国家干部,并如实填写《石城县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信息核对

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应将家庭所有成员(含未共同生活的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儿子、儿媳、孙子、孙女等及已出嫁的女儿)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残疾证、离婚证、学籍证明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上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录入省民政厅“数字民政”系统进行信息核对。

4.民主评议

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驻村(居)干部、县挂村结对帮扶工作组队员、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讲政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驻村(居)干部宣讲低保申请条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标准、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新增申请对象和原享受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对新增申请对象和原享受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

4)形成结论。根据评议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形成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三)审核确认阶段(2022年4月5日—4月20日)

1.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必要时,应当根据县民政局要求移交过程性材料。审核确认期间,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

2.县民政局抽查

县民政局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情况,采取听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情况汇报、走访群众、查阅有关资料、上户核查的“听、访、查、核”方式进行抽查。工作组入户抽查应不少于全部新增低保对象的30%。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确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落到实处。县抽查组对乡镇审核确认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准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保留、取消、调整、新增的对象重新评议评审,确定好补助标准,并将结果反馈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资金发放阶段(2022年4月20日—4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自2022年1月起按重新核定的低保对象和补差标准发放城乡低保提标提补资金;2022年4月20日前将相关统计表、备案表、花名册报县民政局;补发资金花名册,由县民政局在2022年4月25日前报县财政局,2022年4月30日前所有提标提补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是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切实按照赣民发〔2020〕7号文件要求和规范的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进行一次“回头看”,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不足和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坚持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制度、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制度,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和不定期明查暗访制度、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不断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适时组织督导组进行督查,每个乡镇、县城市社区随机抽查一至二个村(居),每个村(居)抽查5—10户对象进行查验。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纪操作、隐瞒家庭成员信息、优亲厚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责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重新按步骤开展工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予以全县通报、限期整改。

(四)注重方法,确保稳定

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涉及对象多,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问题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及各阶段的决策信息公开,向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宣传好、解释好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要加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等政策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遵法守法,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骗保”“争吃低保”现象。同时,在政策的具体把握中应充分体现人性化原则,设身处地的为困难群众着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一个不漏地纳入低保范围之中,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决不迁就,也要做好疏导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真正把好事办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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