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档案馆(室)、政务公开专区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