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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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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先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予以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该政府信息。

(四)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商请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调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协调交流、传递过程中须通过安全渠道进行,不得外泄不可公布的信息,不得损坏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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