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兼顾地域差异”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县年度工作综合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采取综合评议、网上评议、现场考核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人员配备、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务公开目录、标准和栏目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内容情况。
(七)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八)受理、办理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九)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5日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办;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政府办提请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