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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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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走深走实,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媒体代表、企业家代表、商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等(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县政府办应以县“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为基础,建立社会公众代表库。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县政府办,经审核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股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社会公众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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