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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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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规范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市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各类市场价格行为,确保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平稳,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各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目前,市场客观上存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和行为自律,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低价购进商品的行为。

(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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