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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西外村返迁安置房选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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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江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石城县西外村返迁安置房选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石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西外返迁安置房选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安置房选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石城县2018年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石党办字〔201874)、《石城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石府办字2018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选房对象

(一)琴江镇古樟村棚改片区、梅福村棚改片区、兴隆村棚改片区、温坊村棚改片区和仙源村棚改片区等产权置换被征收人。

(二)县鞋服产业园二期项目、中国(石城)钢琴教育建设项目、石城县中国莲乡·国际农产品博览城建设项目、206石城小松至石子排段公路改建工程(濯坑段)、石城中学新校区(西城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石城县城区断头路建设项目(迎宾大道西延伸段即莲乡大道至206国道段)、石城一小城北校区建设项目、县塘子岭至睦富桥段道路工程、县智慧物流园建设项目、县古樟工业园片区濯坑村洗面湖小组拆迁项目等重点项目及其配套用地项目产权置换被征收人。

以上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西外返迁安置房选房意愿书》可参与选房。

二、组织单位

石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三、选房原则

本次选房先确定入选资格,入选资格确定后,再根据选房序号和户型面积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批按序选房。入选资格排序和选房序号排序相互独立,其中入选资格排序仅作为申请人有资格参与选房的认定,选房序号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四、安置房信息

本次安置房房源共有4种户型、7种不同面积房屋共484套可供选择,具体情况如下:

西外返迁房户型面积一览表

户型

两房两厅两卫型

三房两厅两

卫型

四房两厅两卫型

五房两厅两卫型

面积

86

102

112

118

132

139

153

套数

13

15

13

70

216

120

35

各户型面积为取整数据,均含公摊,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载明面积为准。

五、工作流程

被征收户提交的《西外返迁房选房意愿书》收集整理完成后,由县棚改办按本条之规定确定各户型安置对象,再按户型集中组织安置对象按序集中选房,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定各户型入选对象

1.在各项目征收村组公示栏、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原文公告本方案,并对安置房户型、面积、位置、市场价格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2.选房对象填写并提交《西外返迁房选房意愿书》,其第一意愿需按接近安置指标的面积或按协议签定的安置意愿面积填写。其中安置指标较大,可选择多套安置房屋的对象,在安置指标内可自由组合选择户型。安置指标不得与他人(除父子、母子、父女、母女、配偶关系外)划转、合并,其它详见《西外返迁房选房意愿书》填写说明。未按要求填写第一意愿的选房对象,在其第一意愿户型房源不足的情况下,自然丧失该户型选房资格权,在其本人重新按要求更正第一意愿后,可继续按更正后的第一意愿参与入选资格排序。

3.县棚改办统计各户型意愿申请情况并对申请人第一意愿合规性予以审查。

4.各户型入选资格按以下流程进行排序,按排序确定入选资格:

1)申请人各户型入选资格先以项目安置优先权顺序进行排序,各项目安置优先权排序如下:

第一顺序:古樟村棚改项目、梅福村棚改项目。

第二顺序:县鞋服产业园二期项目、中国(石城)钢琴教育建设项目、石城县中国莲乡·国际农产品博览城建设项目、206石城小松至石子排段公路改建工程(濯坑段)、石城中学新校区(西城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石城县城区断头路建设项目(迎宾大道西延伸段即莲乡大道至206国道段)、石城一小城北校区建设项目等。

第三顺序:兴隆村棚改片区、温坊村棚改片区、仙源村棚改片区等项目。

第四顺序:县塘子岭至睦富桥段道路工程、县智慧物流园建设项目、县古樟工业园片区濯坑村洗面湖小组拆迁项目等。

项目排序在前的,申请人入选资格排在前;同一顺序项目申请人按签约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2)入选资格排序相同且房源不足的,通过抽签(摇号)确定选房资格。

3)各户型入选资格序号大于各户型房源数的申请人,视为无此户型选房资格,可按第二、第三意愿或面询意愿参与其他户型的资格排序,并按上述流程进行排序。

5.对入选资格排序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各户型安置入选对象名单,时间为7天。

6.对反馈的错误进行更正并公示。

(二)确定选房序号

选房序号与申请人征拆项目、区域无关,仅与申请人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和腾房时间有关。选房序号由签约时间排序结果(签约序号)和腾房时间排序结果(腾房序号)相加确定,和值小的先选房,如出现选房序号相同暨和值相等的情况则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签约时间、腾房时间在同一天的,签约序号、腾房序号按同一序号处理。

1.县棚改办审核所有选房对象的签约时间和腾房时间并进行排序,计算各户型申请人选房序号。

2.对选房排序进行公示(含签约时间、腾房时间及户型),公示时间为7天。

3.对反馈的错误进行更正并公示。

4.签定并发放《西外返迁房安置对象选房入选单》。

(三)正式选房

1.场地准备。县棚改办负责拟定选房地点(划定等候区、预选区、主选区、签约区等四个区域),做好场地录音录像的准备,确定工作人员(含公证人员)分工等工作。

2.发布公告。按户型发布选房时间和地点。

3.送达通知。在公告发布期间向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发放《石城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产权调换安置选房通知单》(以下简称《选房通知单》),并向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发放选房手册等相关材料,通知选房人按要求参加选房。

4.组织选房

1)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照《选房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到选房地点参加选房。

选房对象亲自到场选房须携带以下证件:协议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选房通知单》《西外返迁房安置对象选房入选单》原件。

选房对象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受托人须携带以下证件: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选房通知单》《西外返迁房安置对象选房入选单》原件。

2)选房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选房顺序号依次进入等候区、预选区、主选区、签约区四个区域,按序完成选房工作。

3)选房对象如具备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的条件,同一户型将按照同一选房顺序一并选房,不同户型的按各户型选房序号分别选房。

4)选房人在选房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每位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人员仅限1人。选购房屋为多人共有的,须全部共有人同时到场进行选房,如部分共有人不能到场的,需出具选房委托书。

②每位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主选区内的单独选房时间每套不超过10分钟,10分钟满后,工作人员安排下一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入场选房。

③选房现场采用“过时不候、顺序后延”的原则。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因个人原因未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指定时间到达选房地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的,视同自愿放弃该时段选房顺序权利,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向后顺延选房。

5)每日选房结束后,县棚改办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选房地点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6)在签约期限结束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选房对象,同样依据“先签先选”的原则,待其具备选房资格后按先后顺序在西外村返迁安置房剩余房源中直接选房。

5.签定确认单。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选房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到签约区确定所选房源并签订《石城县西外返迁房选房确认单》(以下简称《选房确认单》)。《选房确认单》一经签订,选房结果不得更改,不签《选房确认单》视同放弃选房。

6.资金结算。

1)选房对象应在签订《选房确认单》后七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协议,按照《石城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石府办字2018〕76号)规定对结构差价及超面积部分的购买款进行结算,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各项目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2)拆迁补偿仅选择产权置换的选房对象,如所选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指标面积的,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16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该部分不需缴纳结构差价),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公布的房屋对外销售价格进行购买(具体各户型及楼层的单价以公示的为准,西外返迁房市均价5200元/平方米,下同)。

3)拆迁补偿选择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安置的选房对象,如因房源不足导致所选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指标面积的,可采用退还货币补偿相关面积的补偿金(免收利息)的方式予以补足,退还后仍无法补足的,剩余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屋对外销售价格进行购买,但如因申请人个人意愿的改变,导致所选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指标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屋对外销售价格进行购买。

4)如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指标面积,安置指标多出实际安置面积部分按原途径折算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5)结算款项优先从预扣的3万元中划转,实行多退少补。退还部分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30天内予以退还,补足部分应在交房前予以补足;超过交房时间30天还未补足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再交房,自动转为货币安置并重新进行结算。

6)安置指标内的安置房按政策免缴税费,超出部分由安置户按规定自行缴纳。

六、其他规定

(一)经核实已签约未实质性腾房的(经批准返租的除外),取消其选房资格。

(二)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集中选房阶段未选房、超过选房时间未选定房屋及选房后弃权,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于本次安置对象选房完成后,在剩余房源内选房或参与其它地块安置房源进行选房。

(四)父子、母子、父女、母女、配偶之间安置指标划转,其他相关利益人需签字同意。

(五)安置房办理产权证只收取工本费。

(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七)在选房过程中,对于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指挥部研究处理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的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方案所称货币补偿(货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相关计算细则均按《石城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石府办字2018〕76号)执行。

(九)凡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石城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


来源:县棚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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