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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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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落地,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和“打非治违”走深走实,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县安委办决定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升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方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1.石城县凯越商务宾馆: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022年4月8日,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仙源村方家塅黄某某个体经营的石城县凯越商务宾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黄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2.石城沐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次消防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022年3月16日,石城县住建局消防审验站执法人员在工作巡查中发现,位于颐天大厦一号楼的石城沐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沐足会所于2022年1月起开始正式投入使用,经现场检查,该场所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营业面积约3000㎡,属其他建设工程),未取得《消防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书》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石城县住建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石城县高田镇下坪电站: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无证上岗。

2022年4月23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石城县水利局、高田镇人民政府对石城县高田镇下坪电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电站发电人员陈某某、温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石城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电站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石城县金鑫胶合板厂: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叉车)未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022年2月21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于对石城县金鑫胶合板厂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叉车作业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5.黄某某: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022年4月12日,石城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发现,黄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赣BJJ825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西省赣州市搭载乘客六人到石城县,黄某某通过电话与乘客取得联系,并约定车费每人捌拾元整(80元/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经调查后发现,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其本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和未办理其他相关营运手续。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足以证明该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

2022年5月9日晚,在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邮政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冲上台阶撞到酒店立柱停下,事故导致门廊变形,随时有塌陷的可能。经对赣BW5K21小车驾驶员陈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63mg/100ml,属醉酒驾驶,目前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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