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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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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王xx反映县生态环境局陈xx队长带队责令无环评手续的xxx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行为,做法简单粗暴,对石城营商环境带来影响方面问题。对此,我局立即转请执法大队认真调查,妥善处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xx、性别:男、年龄:34、身份证号:3504xxxxxxxx72、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石城县xxx公司、现在住址:石城县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57、问题发生地:石城县琴江镇xxx工业园。

二、信访人主要诉求

要求石城生态环境局陈xx撤销责令xxx工业园石城县xxxx公司停止生产的决定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访人王xx注册经营的企业为石城县xxx公司,该公司原生产场所为石城县xx工业园x号,因原租用的生产场所被政府征拆,该公司于2021年3月租赁已自行停产的石城县xxx公司的厂房(厂址:石城县xxx工业园西区xx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石城县人民政府xxx政策,xxx工业园已不能再新建企业,信访人在了解到相关政策后,仍然租用石城县xxx公司位于石城县琴江镇xxx工业园西区xxx号的厂房进行建设和生产,已和政策相违背。同时,信访人以石城县xxxx公司的名义进行信访投诉,要求我局撤销对涉嫌环境违法的石城县xxxx公司的停产决定属于虚假信访。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信访人王xx经营的石城县xxx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现有细木工板板芯生产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二是现有细木工板板芯生产项目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三是现有细木工板板芯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石城县xxx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可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石城县xxx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可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排放污染物。

石城县xxx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可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一直以来,我局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实抓细《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将引导企业守法和严格依法执法相结合,主动上门走访帮扶企业,助力企业长远发展,以高标准打造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满意度一等身份。针对石城县xxxx有限公司存在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多次前往该公司开展说理式执法,指出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但该公司拒不配合执行。

综上述,信访人王xx信访投诉的情况不属实。

四、目前信访人的动态

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的走访教育,信访人王xx承认信访件所投诉的内容不属实,属歪曲事实。他之所以会信访,也是受他人怂恿导致。同时,信访人王xx反馈该信访件不是他本人所写,是他交办公司办公室文员利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进行的信访投诉,投诉的内容也是因办公室文员曲解了他的意思胡编乱造的。信访人王xxx已向我局执法大队陈xx当面表达了歉意,并主动前往县信访局说明了情况。信访人王xx表示将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停止生产。二是同意停访息诉,不再提出新的诉求。三是按照石城县人民政府xxx政策规定的“原xx工业园不能再新建企业”的要求,将另行选址建厂迁离。

五、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跟踪信访人王xx经营的石城县xxx有限公司落实停产整治的情况,并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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