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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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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时,按照“征迁什么、补偿什么,征迁多少、补偿多少,并不低于原有水平”的原则,对被征收单位或所有权人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迁补偿。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土地,涉及征迁附着物和青苗的,参照执行。

二、监督管理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严格落实行业主体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安置补偿落实、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三、其他事项

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在符合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须经评估确定的,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城县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表

2.石城县附属建(构)筑物与设施补偿标准表

3.石城县果树类补偿标准表

4.石城县青苗及坑塘补偿标准表

5.石城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附件1

石城县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表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楼房

框架结构

平方米

910

1.桩承重或钢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房屋已封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780

1.桩承重或钢承重基础。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房屋已封顶

砖木结构

平方米

54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房屋结构完整。

3.普通内培面,木制门、窗。

土木结构

平方米

450

1.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室内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木制门、窗。

铁皮棚

平方米

80

备注: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经合法认定的住宅房屋面积。

2.楼房系指二层及以上房屋。

3.房屋补偿标准不包含装饰装修价值。

4.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当

地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

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等。

附件2

石城县附属建(构)筑物与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室外瓷洗手池(台)

立方米

300

废弃不用的不补

2

室外洗手池(台)/砖砌水池

立方米

150/160

废弃不用的不补

3

水泥砖围墙

立方米

200

4

挡土墙/砼栏板/片石台阶

立方米

220

5

室外水塔/鸡舍/砖柱

立方米

300/140/220

6

室外现浇砼水池(不带盖)

/(带盖)

立方米

240/380

废弃不用的不补

7

室外化粪池

1500

废弃不用的不补

8

室外砼楼梯

平方米

596

9

室外不锈钢、铝合金扶手

90

10

室外挖水井/压水井

1200/800

废弃不用的不补

11

室外木制栏杆/水泥栏杆

平方米

60/220

12

护栏

平方米

300

13

室外水泥公路及硬化余坪

厚度20cm及以下

平方米

60

14

室外水泥公路及硬化余坪

厚度20cm以上

平方米

100

15

畜离舍、厕所、烤烟房等附属房(砖混结构)

平方米

550

畜离舍、厕所、烤烟房等附属房(砖木结构)

平方米

350

畜离舍、厕所、烤烟房等附属房(土木结构)

平方米

260

16

社公

10000

备注:具体征拆补偿安置方式、奖补政策等内容,按《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2023年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或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拆过程中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石城县果树类补偿标准表

单位:株、亩/元

     补偿标准      树龄

树木名称

幼年树

青年树

盛年树

衰年树

每亩不超

过株/丛

常绿果树

脐橙

45

90

150

50

50

45

90

150

50

50

温柑

30

60

120

40

50

金桔

15

52

105

30

50

落叶果树

8

30

75

20

40

20

60

90

20

40

20

60

90

30

40

20

60

120

40

40

20

60

105

40

40

板栗

20

60

120

40

40

葡萄

20

40

80

30

300

茶叶

5

10

20

10

2300

油茶

25

40

80

40

100

  

落叶苗

3年生以下(含3年)

16700/亩

3-5年生(含5年)

19800/亩

5年生以上

20000/亩

常绿苗

3年生以下(含3年)

25000/亩

3-5年生(含5年)

28000/亩

5年生以上

30000/亩

备注:1.幼年树:1年<树龄≤3年;辨识特征:果树定植到第一次开花结果,枝条多以新梢、一注:1.幼年树:1年<树龄≤3年;辨识特征:果树定植到第一次开花结果,枝条多以新梢、一年生枝及两年生枝为主;青年树:3年<树龄≤5年;辨识特征:第一次结果到大量结果前,根系和树冠继续扩大,树体结构基本形成;盛年树:5年<树龄<25年;辨识特征:大量结果到产量明显下降,树体结构形成,中短果枝大量增加,全树形成大量花芽;衰年树:树龄>25年;辨识特征:骨干枝前端出现枯死,树体老化甚至死亡。

2.以上种植应符合合理密度,不足的按实际密度进行折算;

3.未明确品种的,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及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4

石城县青苗及坑塘补偿标准表

序号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

1200

含水稻、蔬菜、大豆、花生等农作物

坑塘

1500

包含砌垒砖石、塘坎等设施

附件5

石城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单位:/

名称

类别

入公墓

入骨灰堂

其他

小计

个人

公墓

小计

个人

骨灰堂

迁坟

有墓碑坟,墓穴为全堂石含花岗岩、大理石、红石条等材质结构

3800

2400

1400

3800

3300

500

2400

有墓碑坟,墓穴为其他简易材质结构

2500

1100

1400

2500

2000

500

1100

无墓碑坟

1900

500

1400

1900

1400

500

500

   备注:1.有墓碑坟以墓碑上篆刻逝者姓名数量或墓穴中实际合葬骨灰数量为单位计算穴数;  

无墓碑坟以墓穴数为单位计算穴数。

2.为落实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精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丧葬移风易俗,避免出现同一具骨灰被重复征地迁坟,

应统一迁至指定公墓或骨灰堂内安葬(放),不允许在公墓(骨灰堂)外建坟(墓),

特别是在“三沿六区”内散埋乱葬。

3.对有纠纷的坟墓,在纠纷未解决前补偿费用由征收人代存,但不得影响坟墓的搬迁。

4.坟墓户主按坟墓搬迁合同先后顺序挑选具体位置。

5.无墓碑坟未及时按规定期限搬迁的坟墓,则由征收人代相关政策执行,由县财政据

实直接拨付至公墓管理单位。

关于印发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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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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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城县 2024-1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时,按照“征迁什么、补偿什么,征迁多少、补偿多少,并不低于原有水平”的原则,对被征收单位或所有权人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迁补偿。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土地,涉及征迁附着物和青苗的,参照执行。

二、监督管理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严格落实行业主体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安置补偿落实、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三、其他事项

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在符合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须经评估确定的,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城县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表

2.石城县附属建(构)筑物与设施补偿标准表

3.石城县果树类补偿标准表

4.石城县青苗及坑塘补偿标准表

5.石城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附件1

石城县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表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楼房

框架结构

平方米

910

1.桩承重或钢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房屋已封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780

1.桩承重或钢承重基础。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房屋已封顶

砖木结构

平方米

54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房屋结构完整。

3.普通内培面,木制门、窗。

土木结构

平方米

450

1.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室内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木制门、窗。

铁皮棚

平方米

80

备注: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经合法认定的住宅房屋面积。

2.楼房系指二层及以上房屋。

3.房屋补偿标准不包含装饰装修价值。

4.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当

地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

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等。

附件2

石城县附属建(构)筑物与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室外瓷洗手池(台)

立方米

300

废弃不用的不补

2

室外洗手池(台)/砖砌水池

立方米

150/160

废弃不用的不补

3

水泥砖围墙

立方米

200

4

挡土墙/砼栏板/片石台阶

立方米

220

5

室外水塔/鸡舍/砖柱

立方米

300/140/220

6

室外现浇砼水池(不带盖)

/(带盖)

立方米

240/380

废弃不用的不补

7

室外化粪池

1500

废弃不用的不补

8

室外砼楼梯

平方米

596

9

室外不锈钢、铝合金扶手

90

10

室外挖水井/压水井

1200/800

废弃不用的不补

11

室外木制栏杆/水泥栏杆

平方米

60/220

12

护栏

平方米

300

13

室外水泥公路及硬化余坪

厚度20cm及以下

平方米

60

14

室外水泥公路及硬化余坪

厚度20cm以上

平方米

100

15

畜离舍、厕所、烤烟房等附属房(砖混结构)

平方米

550

畜离舍、厕所、烤烟房等附属房(砖木结构)

平方米

350

畜离舍、厕所、烤烟房等附属房(土木结构)

平方米

260

16

社公

10000

备注:具体征拆补偿安置方式、奖补政策等内容,按《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2023年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或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拆过程中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石城县果树类补偿标准表

单位:株、亩/元

     补偿标准      树龄

树木名称

幼年树

青年树

盛年树

衰年树

每亩不超

过株/丛

常绿果树

脐橙

45

90

150

50

50

45

90

150

50

50

温柑

30

60

120

40

50

金桔

15

52

105

30

50

落叶果树

8

30

75

20

40

20

60

90

20

40

20

60

90

30

40

20

60

120

40

40

20

60

105

40

40

板栗

20

60

120

40

40

葡萄

20

40

80

30

300

茶叶

5

10

20

10

2300

油茶

25

40

80

40

100

  

落叶苗

3年生以下(含3年)

16700/亩

3-5年生(含5年)

19800/亩

5年生以上

20000/亩

常绿苗

3年生以下(含3年)

25000/亩

3-5年生(含5年)

28000/亩

5年生以上

30000/亩

备注:1.幼年树:1年<树龄≤3年;辨识特征:果树定植到第一次开花结果,枝条多以新梢、一注:1.幼年树:1年<树龄≤3年;辨识特征:果树定植到第一次开花结果,枝条多以新梢、一年生枝及两年生枝为主;青年树:3年<树龄≤5年;辨识特征:第一次结果到大量结果前,根系和树冠继续扩大,树体结构基本形成;盛年树:5年<树龄<25年;辨识特征:大量结果到产量明显下降,树体结构形成,中短果枝大量增加,全树形成大量花芽;衰年树:树龄>25年;辨识特征:骨干枝前端出现枯死,树体老化甚至死亡。

2.以上种植应符合合理密度,不足的按实际密度进行折算;

3.未明确品种的,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及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4

石城县青苗及坑塘补偿标准表

序号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

1200

含水稻、蔬菜、大豆、花生等农作物

坑塘

1500

包含砌垒砖石、塘坎等设施

附件5

石城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单位:/

名称

类别

入公墓

入骨灰堂

其他

小计

个人

公墓

小计

个人

骨灰堂

迁坟

有墓碑坟,墓穴为全堂石含花岗岩、大理石、红石条等材质结构

3800

2400

1400

3800

3300

500

2400

有墓碑坟,墓穴为其他简易材质结构

2500

1100

1400

2500

2000

500

1100

无墓碑坟

1900

500

1400

1900

1400

500

500

   备注:1.有墓碑坟以墓碑上篆刻逝者姓名数量或墓穴中实际合葬骨灰数量为单位计算穴数;  

无墓碑坟以墓穴数为单位计算穴数。

2.为落实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精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丧葬移风易俗,避免出现同一具骨灰被重复征地迁坟,

应统一迁至指定公墓或骨灰堂内安葬(放),不允许在公墓(骨灰堂)外建坟(墓),

特别是在“三沿六区”内散埋乱葬。

3.对有纠纷的坟墓,在纠纷未解决前补偿费用由征收人代存,但不得影响坟墓的搬迁。

4.坟墓户主按坟墓搬迁合同先后顺序挑选具体位置。

5.无墓碑坟未及时按规定期限搬迁的坟墓,则由征收人代相关政策执行,由县财政据

实直接拨付至公墓管理单位。

关于印发石城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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