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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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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文明、绿色施工,全面落实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审批制度,统一规划、统一调度、规范管理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实现城区内存量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确保项目工程土方开挖和回填处于受控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生活垃圾卫生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就地就近、先填后运”的原则,不断提高施工现场资源利用效率,避免人为增加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实现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全过程资源化、规范化管理,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垃圾(渣土)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降低环境维护成本,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科学化调配,实现“挖填平衡”

对城区在建工地申报的挖、填土方量进行统计汇总,制定科学调配方案,监督指导在建工地将开挖土方优先回填至运距最短的建设工地;当建设工地回填土方饱和后,剩余土方按审定路线运输至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处置。

(二)推进资源化利用,实现料尽其用

在建工地开挖出的剩余外运土方,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别予以分类堆放,并设置显著分类堆放标志,由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真正做到料尽其用,减少处置场库存量。

(三)推进规范化处置,实现精细管理

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监控管理系统作用,依托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平台,严查车辆路线审批、车容整洁、密闭运输等情况,遏制车辆不按审批线路和时间行驶、车容不整洁、密闭运输不到位等现象,严厉打击带泥上路、超速行驶、超限超载、抛洒滴漏和违规倾倒等行为。优化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防止市场垄断。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交警大队、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渣土处置办)于县城管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办公室从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抽调若干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的现场勘察和审批。

(二)负责健全完善城区内项目土方调配管理机制。根据建设单位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实际需求,综合考虑现场具体情况、工期要求,按照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

(三)负责对城区内在建项目的挖方量和填方量逐一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形成管理台账,加强项目巡查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四)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的处置核准,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督;对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不按规定线路运输、违法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车辆所涉公司、个人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负责对运输公司及个体运输车辆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验备案,未经审验备案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工作。对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超速行驶、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六)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文明施工。项目现场按照施工场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施工场地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的要求文明施工。

(七)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进出项目工地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防止车辆出现带泥上路、超限超载、抛洒滴漏和违规倾倒等行为。

(八)负责落实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流程

城区内需外运及接纳建筑垃圾(渣土)用于场地平整、基础回填或铺垫等施工用途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三日向县渣土处置办提出申请,报县渣土处置办审批后统一调拨;县渣土处置办负责审批并制定科学调配方案,项目建设方应按照调配方案具体要求规范运输。具体流程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三日提出申请—县渣土处置办接收申请并予以审核—县渣土处置办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测量及登记造册—县渣土处置办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审批并制定科学调配方案—将项目工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纳入日常管。

、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9月1日前)

县城管局向社会和媒体公开《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并进行政策解读,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城区内在建项目挖方、填方量及运输车辆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日常运行阶段(2023年9月1日起)

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加强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制定《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考核评比细则》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进行全方位考核。运输企业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县渣土处置办按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工作职责,严格履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实现资源化、规范化处置。

、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

县城管局要综合运用图解、小视频等形式对《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深入浅出的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的意义、方法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媒介和平台载体对政策解读予以转载宣传,并结合实际进行政策宣讲。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及媒体监督,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行为的曝光力度,规范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行为,巩固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工作成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

县渣土处置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各项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认真组织好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源化、规范化处置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强监管执法

县渣土处置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各环节的监管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准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存在问题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促进建筑垃圾(渣土)挖方、填方、运输规范化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工作方案

附件

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

处置场建设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利用、消纳处置等行为,防止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妥善解决城区建筑垃圾(渣土)无处消纳、胡乱倾倒等问题,尽快形成建筑垃圾(渣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体系,科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

二、组织机构

成立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交警大队、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城管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三、实施步骤

(一)规划和选址

1.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禁止规划选址区域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天保林林地、乔木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饮水水源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它禁止区域。

2.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选址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保交通便利的基础上,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3.确定规模。按照“一次性布局”的原则,综合各方意见,科学确定建设规模。

(二)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并制作勘察情况表相关部门审批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设计阶段

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要科学规划设计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按可利用土和不可利用土进行分类,建设余土、废渣、淤泥、垃圾等分类区,对建筑垃圾(渣土)实施分类运输、分类堆放、分类处理,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

(四)建设阶段

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标准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按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配套建设场区道路、防洪及雨水导排、预处理、环境监测、通风除尘、配建冲洗平台、喷淋措施、照明设施、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

2.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出入口及场内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道路硬化宽度不小于7米,设置紧急停车场、不小于4米环形消防车道、出入口(人流与物流出入口)、车辆清洗平台,配建维修车间、厂房、办公用房等。道路满足全天候使用并做好排水措施。

3.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内按标准数量配备压路机、铲车、挖机、洒水车、推土机、装载机。

4.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配备车辆智能识别系统、监控系统、应急设施、智能扬尘检测自动喷淋系统、喷雾系统、地下水倒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防渗系统等。

(五)运营管理阶段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行企业运营化管理,切实维护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日常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保持24小时开放,如遇雨雪天气等恶劣天气,处置场暂时无法接纳建筑垃圾(渣土),应在6小时内上报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严禁擅自关闭处置场;处置场要建立车辆及建筑垃圾(渣土)进场登记台账,包含车辆信息、垃圾种类、垃圾量、垃圾来源等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实时传送,每月、每季度将数据汇总报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备案。

2.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应根据进场建筑垃圾(渣土)成分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细分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收取建筑垃圾(渣土)堆放费用应实行限高管理。

3.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要实施分区作业,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建筑垃圾实行混合分层回填压实作业,单区回填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

4.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运营过程中做好扬尘治理、堆体稳定性检测和环境监测工作。非作业区域宜采取临时覆盖、绿化或喷洒生物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处置场达到设计库容前三个月,运营单位应书面报告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并做好封场方案。

(六)封场管理

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设计应考虑堆体整形与边坡处理、封场覆盖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的稳定性等因素,制定封场方案,消除安全隐患,全力保留生态原貌。

四、职责分工

(一)县城投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项目,并对处置场进行维护与管理。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处置场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和批后监管工作,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点位选址,处置场土地、规划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四)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处置场做好日常运营中的污染防治和环保监管。

(五)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备案、处置场环评手续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入场审批等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媒介和平台载体,广泛宣传建设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的意义,鼓励相关企业踊跃报名,积极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强化部门协

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在实地勘察、资料审核、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大对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设置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督促场地责任人落实相关灾害预防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

县城管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会商,梳理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并建立申请摸底、调查审批、资料存档等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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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城县 2023-08-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文明、绿色施工,全面落实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审批制度,统一规划、统一调度、规范管理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实现城区内存量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确保项目工程土方开挖和回填处于受控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生活垃圾卫生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就地就近、先填后运”的原则,不断提高施工现场资源利用效率,避免人为增加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实现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全过程资源化、规范化管理,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垃圾(渣土)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降低环境维护成本,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科学化调配,实现“挖填平衡”

对城区在建工地申报的挖、填土方量进行统计汇总,制定科学调配方案,监督指导在建工地将开挖土方优先回填至运距最短的建设工地;当建设工地回填土方饱和后,剩余土方按审定路线运输至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处置。

(二)推进资源化利用,实现料尽其用

在建工地开挖出的剩余外运土方,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别予以分类堆放,并设置显著分类堆放标志,由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真正做到料尽其用,减少处置场库存量。

(三)推进规范化处置,实现精细管理

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监控管理系统作用,依托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平台,严查车辆路线审批、车容整洁、密闭运输等情况,遏制车辆不按审批线路和时间行驶、车容不整洁、密闭运输不到位等现象,严厉打击带泥上路、超速行驶、超限超载、抛洒滴漏和违规倾倒等行为。优化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防止市场垄断。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交警大队、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渣土处置办)于县城管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办公室从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抽调若干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的现场勘察和审批。

(二)负责健全完善城区内项目土方调配管理机制。根据建设单位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实际需求,综合考虑现场具体情况、工期要求,按照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

(三)负责对城区内在建项目的挖方量和填方量逐一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形成管理台账,加强项目巡查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四)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的处置核准,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督;对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不按规定线路运输、违法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车辆所涉公司、个人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负责对运输公司及个体运输车辆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验备案,未经审验备案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工作。对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超速行驶、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六)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文明施工。项目现场按照施工场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施工场地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的要求文明施工。

(七)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进出项目工地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防止车辆出现带泥上路、超限超载、抛洒滴漏和违规倾倒等行为。

(八)负责落实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流程

城区内需外运及接纳建筑垃圾(渣土)用于场地平整、基础回填或铺垫等施工用途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三日向县渣土处置办提出申请,报县渣土处置办审批后统一调拨;县渣土处置办负责审批并制定科学调配方案,项目建设方应按照调配方案具体要求规范运输。具体流程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三日提出申请—县渣土处置办接收申请并予以审核—县渣土处置办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测量及登记造册—县渣土处置办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审批并制定科学调配方案—将项目工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纳入日常管。

、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9月1日前)

县城管局向社会和媒体公开《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并进行政策解读,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城区内在建项目挖方、填方量及运输车辆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日常运行阶段(2023年9月1日起)

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加强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制定《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考核评比细则》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进行全方位考核。运输企业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县渣土处置办按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工作职责,严格履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实现资源化、规范化处置。

、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

县城管局要综合运用图解、小视频等形式对《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深入浅出的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的意义、方法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媒介和平台载体对政策解读予以转载宣传,并结合实际进行政策宣讲。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及媒体监督,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行为的曝光力度,规范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行为,巩固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工作成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

县渣土处置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各项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认真组织好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源化、规范化处置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强监管执法

县渣土处置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各环节的监管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准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存在问题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促进建筑垃圾(渣土)挖方、填方、运输规范化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工作方案

附件

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

处置场建设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利用、消纳处置等行为,防止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妥善解决城区建筑垃圾(渣土)无处消纳、胡乱倾倒等问题,尽快形成建筑垃圾(渣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体系,科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

二、组织机构

成立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交警大队、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城管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三、实施步骤

(一)规划和选址

1.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禁止规划选址区域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天保林林地、乔木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饮水水源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它禁止区域。

2.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选址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保交通便利的基础上,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3.确定规模。按照“一次性布局”的原则,综合各方意见,科学确定建设规模。

(二)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并制作勘察情况表相关部门审批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设计阶段

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要科学规划设计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按可利用土和不可利用土进行分类,建设余土、废渣、淤泥、垃圾等分类区,对建筑垃圾(渣土)实施分类运输、分类堆放、分类处理,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

(四)建设阶段

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标准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按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配套建设场区道路、防洪及雨水导排、预处理、环境监测、通风除尘、配建冲洗平台、喷淋措施、照明设施、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

2.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出入口及场内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道路硬化宽度不小于7米,设置紧急停车场、不小于4米环形消防车道、出入口(人流与物流出入口)、车辆清洗平台,配建维修车间、厂房、办公用房等。道路满足全天候使用并做好排水措施。

3.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内按标准数量配备压路机、铲车、挖机、洒水车、推土机、装载机。

4.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配备车辆智能识别系统、监控系统、应急设施、智能扬尘检测自动喷淋系统、喷雾系统、地下水倒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防渗系统等。

(五)运营管理阶段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行企业运营化管理,切实维护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日常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保持24小时开放,如遇雨雪天气等恶劣天气,处置场暂时无法接纳建筑垃圾(渣土),应在6小时内上报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严禁擅自关闭处置场;处置场要建立车辆及建筑垃圾(渣土)进场登记台账,包含车辆信息、垃圾种类、垃圾量、垃圾来源等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实时传送,每月、每季度将数据汇总报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备案。

2.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应根据进场建筑垃圾(渣土)成分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细分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收取建筑垃圾(渣土)堆放费用应实行限高管理。

3.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要实施分区作业,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建筑垃圾实行混合分层回填压实作业,单区回填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

4.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运营过程中做好扬尘治理、堆体稳定性检测和环境监测工作。非作业区域宜采取临时覆盖、绿化或喷洒生物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处置场达到设计库容前三个月,运营单位应书面报告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项目办公室,并做好封场方案。

(六)封场管理

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设计应考虑堆体整形与边坡处理、封场覆盖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的稳定性等因素,制定封场方案,消除安全隐患,全力保留生态原貌。

四、职责分工

(一)县城投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建设项目,并对处置场进行维护与管理。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处置场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和批后监管工作,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点位选址,处置场土地、规划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四)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处置场做好日常运营中的污染防治和环保监管。

(五)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备案、处置场环评手续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入场审批等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媒介和平台载体,广泛宣传建设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的意义,鼓励相关企业踊跃报名,积极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强化部门协

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在实地勘察、资料审核、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大对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设置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督促场地责任人落实相关灾害预防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

县城管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会商,梳理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并建立申请摸底、调查审批、资料存档等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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