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府发〔2020〕9号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
实行全面禁渔禁捕的通告
为积极策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创建工作,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促进水域生态功能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实行全面禁渔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实行全面禁渔禁捕。其中,赣江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渔禁捕,县境内其他天然河流暂定实行10年禁渔禁捕。
三、禁止事项
(一)在规定的禁渔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田镇遥岭至大由乡黄泥排)实行永久性全面禁渔禁捕,重点打击保护区及其它天然水域(河流)从事非法毒鱼、炸鱼、电鱼作业以及使用迷魂阵、拦河网、地笼网等禁(限)用渔具、渔法的违法行为;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毒鱼、炸鱼、电鱼工具或物品且有渔获物的,视为非法捕捞行为。一经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止制造、销售或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渔具(以下简称“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由县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它天然水域(河流)从事非法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必须自行拆除相关作业工具;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炸鱼、毒鱼、电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自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禁止全县农贸市场、餐馆销售以非法捕捞、禁用渔具等方式获取的天然河鱼,及以天然河鱼作为食材特色菜。
(六)规范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垂钓行为,严格钓具数量,执行一人一杆一钩立岸垂钓,严禁一人两杆或多杆、一杆两钩或多钩;严禁使用海竿、刹钩、爆炸钩、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和仿生饵料、活饵料垂钓。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县境内天然河流水域禁渔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渔区、禁渔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社区)委会应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全面禁渔禁捕工作的宣传引导,共同做好县境内天然河流全面禁渔禁捕工作。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协同开展常态化巡查等执法活动,从严打击非法捕捞、销售天然河鱼、食用天然河鱼的行为,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
(五)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捕捞行为的,应及时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市场监管局或县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797—5712316,0797— 5791315 或110);举报一起非法捕渔案例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经查实,视情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