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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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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整改意见,进一步规范砂石经营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江西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省采砂办<关于全面清理非法砂场整治非法采砂的通知>》精神,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和县情实际,现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所有砂场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违规经营活动。2020年9月20日前,全面清除违法违规囤积的砂石,自行拆除砂石加工设备,恢复土地原貌;2020年9月21日起,县水利局等九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逾期未清理所囤积砂石、拆除砂石加工设备的,依法没收砂石,强制拆除设备,从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囤砂、倒卖砂石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提供便利条件和场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然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的,其所囤积砂石和违法收入一律予以没收并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威胁、恐吓执法人员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的行为;凡是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人自行到县水利局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口头或书面如实陈述的,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罚。

六、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监督举报电话:0797—570360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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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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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域所有砂场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违规经营活动。2020年9月20日前,全面清除违法违规囤积的砂石,自行拆除砂石加工设备,恢复土地原貌;2020年9月21日起,县水利局等九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逾期未清理所囤积砂石、拆除砂石加工设备的,依法没收砂石,强制拆除设备,从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囤砂、倒卖砂石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提供便利条件和场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然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的,其所囤积砂石和违法收入一律予以没收并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威胁、恐吓执法人员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的行为;凡是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人自行到县水利局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口头或书面如实陈述的,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罚。

六、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监督举报电话:0797—570360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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