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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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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城市创建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持续巩固省级卫生县城、森林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和谐、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行为

(一)禁止在屋顶、露台、外墙面、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化用地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铁皮棚(屋)、遮阳棚、货亭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严禁在房屋外墙面新开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结构,改(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或下挖建筑物底层地面。

(三)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台安装防护栏(网)一律不得超出原建筑物外立面。

二、加强工地扬尘治理

(一)城区所有在建工地必须按要求设置围档、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围档应设置公益宣传广告;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平台、过水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确保工程车辆净车出场。

(二)建筑工地内水泥、石灰粉等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存放于库房内或进行覆盖,场地内必须采取洒水、雾化等降尘措施。

(三)严禁在工地围档外施工作业,禁止建筑工地现场进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作业。

(四)严禁无牌、无证工程车辆从事建筑工地运输作业;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必须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沿路抛洒、滴漏。

三、禁止违规占道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化用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加工、修理、生产等活动;禁止在主次干道、交通路口、公园广场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活畜禽屠宰交易,汽车修理、销售、美容及清洗,果蔬水产批发等活动。

(二)禁止临街商户未经审批占道进行装修作业;经批准占道的,需进行美化围档。

(三)禁止在街道内组织流动广告宣传车(队)和队伍进行商业促销活动;货运车辆不得在七时至二十二时占道装卸货物。

(四)严禁城区街道搭建灵堂吊丧、沿路游丧、抛撒纸钱、燃放鞭炮;严禁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占卦、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过道、出口、楼梯等公共通道安装空调等电器室外机,安装空调等电器室外机应距地面2.5米以上,并保持与立面建筑相协调。

四、爱护城市环境卫生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统一设置的垃圾箱(桶)内;禁止随意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禁止高空抛物和车窗抛物。

(二)临街各商户、市场摊点经营户应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和排水管道内乱倒生活、餐厨污水;严禁违规清运处置餐厨垃圾。

(三)建筑垃圾应运至指定的消纳堆放场所;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在道路、桥梁、河岸、沟渠、绿化带等场所倾倒建筑垃圾。

五、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一)城区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严禁将未净化的油烟管直接接入城市排水排污管道。

(二)城区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和十二时至十四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加工生产、室内装修等作业;禁止在城区街道、公园、广场、居住小区等其他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器材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和促销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禁止城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或将固体废物随意抛洒、堆放。

(四)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湖泊等水域从事炸鱼、毒鱼、非法电捕作业;禁止在城区河道及沿线乱占乱建、采沙石、围垦造地种植、取土等。

(六)禁止在城区街道及河道沿线、公园广场、居民生活区、景点保护区等禁养区养殖畜禽,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

(七)严禁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加强公共空间管控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与广告;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建(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区域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吊挂悬挂布幔、横条幅等。

(二)临街商铺招牌一律实行一店一招制,禁止在建筑立面、绿地用地、屋顶设置立柱式店招。

(三)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街道公共空间新架空设置供电、通信、供水、广电网络等线缆;已有架空的线缆和杆架应逐步改造下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四)城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主次干道沿线赤膊墙必须进行粉刷;道路两侧有碍市容观瞻的废旧物、空心房应当自行拆除。

七、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一)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污损号牌和报废车、黄标车及非法改(拼)装车等车辆上路行驶。

(二)禁止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逆向行驶、随意掉头、争道抢道、超员、超速、超载;严禁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

(三)严禁超长、超高、超重的重中型车辆进入城市道路行驶;禁止大型货运车辆在七时至二十二时进入中心城区各街道;禁止无资质车辆从事非法运营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内学习驾驶。

(四)城区车辆必须按划设的停车泊位顺向停放,二轮车辆一律车头朝外整齐停放;严禁二轮车辆占用小车泊位停放;严禁机动车在未划设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内停放;禁止农用车、大型货运车、工程车停放于城市道路两侧及小车停车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位设置障碍物,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停车位,僵尸车、报废车辆不得停放于公共停车泊位。

八、加强住宅小区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据小区公共通道、楼梯、绿化用地停放车辆、摆放杂物、堆放垃圾;不得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搭设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严禁擅自将居住小区停车场、环卫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厕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挪作他用或改变其用途;禁止损坏小区绿化及市政公共设施。

九、维护市政园林设施

(一)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随意破坏城市道路、井盖、河堤、路灯照明、交通标志标牌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侵占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河道、堤坝、居民小区、房屋周边及其他公共空间圈地种菜。

十、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广大市民和各乡镇、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凡违反通告规定的,须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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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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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行为

(一)禁止在屋顶、露台、外墙面、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化用地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铁皮棚(屋)、遮阳棚、货亭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严禁在房屋外墙面新开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结构,改(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或下挖建筑物底层地面。

(三)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台安装防护栏(网)一律不得超出原建筑物外立面。

二、加强工地扬尘治理

(一)城区所有在建工地必须按要求设置围档、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围档应设置公益宣传广告;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平台、过水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确保工程车辆净车出场。

(二)建筑工地内水泥、石灰粉等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存放于库房内或进行覆盖,场地内必须采取洒水、雾化等降尘措施。

(三)严禁在工地围档外施工作业,禁止建筑工地现场进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作业。

(四)严禁无牌、无证工程车辆从事建筑工地运输作业;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必须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沿路抛洒、滴漏。

三、禁止违规占道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化用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加工、修理、生产等活动;禁止在主次干道、交通路口、公园广场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活畜禽屠宰交易,汽车修理、销售、美容及清洗,果蔬水产批发等活动。

(二)禁止临街商户未经审批占道进行装修作业;经批准占道的,需进行美化围档。

(三)禁止在街道内组织流动广告宣传车(队)和队伍进行商业促销活动;货运车辆不得在七时至二十二时占道装卸货物。

(四)严禁城区街道搭建灵堂吊丧、沿路游丧、抛撒纸钱、燃放鞭炮;严禁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占卦、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过道、出口、楼梯等公共通道安装空调等电器室外机,安装空调等电器室外机应距地面2.5米以上,并保持与立面建筑相协调。

四、爱护城市环境卫生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统一设置的垃圾箱(桶)内;禁止随意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禁止高空抛物和车窗抛物。

(二)临街各商户、市场摊点经营户应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和排水管道内乱倒生活、餐厨污水;严禁违规清运处置餐厨垃圾。

(三)建筑垃圾应运至指定的消纳堆放场所;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在道路、桥梁、河岸、沟渠、绿化带等场所倾倒建筑垃圾。

五、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一)城区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严禁将未净化的油烟管直接接入城市排水排污管道。

(二)城区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和十二时至十四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加工生产、室内装修等作业;禁止在城区街道、公园、广场、居住小区等其他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器材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和促销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禁止城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或将固体废物随意抛洒、堆放。

(四)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湖泊等水域从事炸鱼、毒鱼、非法电捕作业;禁止在城区河道及沿线乱占乱建、采沙石、围垦造地种植、取土等。

(六)禁止在城区街道及河道沿线、公园广场、居民生活区、景点保护区等禁养区养殖畜禽,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

(七)严禁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加强公共空间管控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与广告;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建(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区域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吊挂悬挂布幔、横条幅等。

(二)临街商铺招牌一律实行一店一招制,禁止在建筑立面、绿地用地、屋顶设置立柱式店招。

(三)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街道公共空间新架空设置供电、通信、供水、广电网络等线缆;已有架空的线缆和杆架应逐步改造下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四)城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主次干道沿线赤膊墙必须进行粉刷;道路两侧有碍市容观瞻的废旧物、空心房应当自行拆除。

七、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一)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污损号牌和报废车、黄标车及非法改(拼)装车等车辆上路行驶。

(二)禁止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逆向行驶、随意掉头、争道抢道、超员、超速、超载;严禁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

(三)严禁超长、超高、超重的重中型车辆进入城市道路行驶;禁止大型货运车辆在七时至二十二时进入中心城区各街道;禁止无资质车辆从事非法运营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内学习驾驶。

(四)城区车辆必须按划设的停车泊位顺向停放,二轮车辆一律车头朝外整齐停放;严禁二轮车辆占用小车泊位停放;严禁机动车在未划设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内停放;禁止农用车、大型货运车、工程车停放于城市道路两侧及小车停车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位设置障碍物,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停车位,僵尸车、报废车辆不得停放于公共停车泊位。

八、加强住宅小区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据小区公共通道、楼梯、绿化用地停放车辆、摆放杂物、堆放垃圾;不得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搭设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严禁擅自将居住小区停车场、环卫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厕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挪作他用或改变其用途;禁止损坏小区绿化及市政公共设施。

九、维护市政园林设施

(一)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随意破坏城市道路、井盖、河堤、路灯照明、交通标志标牌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侵占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河道、堤坝、居民小区、房屋周边及其他公共空间圈地种菜。

十、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广大市民和各乡镇、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凡违反通告规定的,须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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