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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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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新老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土地征收与被征收人(户)补偿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对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现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报批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有关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并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建立工作预案机制,协调纠纷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新征地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字201581文件精神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府字201534号)同时废止。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的发生。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征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在县政府网站所涉栏目按规定主动全面公开相应信息,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关。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区域范围

调整前征地补偿标准

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

/亩

/平方米

/亩

/平方米

 

水田

旱地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琴江镇

38590

57.89

38.79

20.26

11.58

42300

63.45

25.38

19.04

小松镇

38590

57.89

38.79

20.26

11.58

38700

58.05

23.22

17.42

高田镇

35673

53.51

35.85

18.73

10.7

38700

58.05

23.22

17.42

横江镇

35673

53.51

35.85

18.73

10.7

38700

58.05

23.22

17.42

屏山镇

33376

50.06

33.54

17.52

10.01

38700

58.05

23.22

17.42

珠坑乡

33376

50.06

33.54

17.52

10.01

38700

58.05

23.22

17.42

木兰乡

32816

49.22

32.98

17.23

9.84

35800

53.7

21.48

16.11

丰山乡

32816

49.22

32.98

17.23

9.84

35800

53.7

21.48

16.11

龙岗乡

31680

47.52

31.84

16.63

9.5

35800

53.7

21.48

16.11

大由乡

31680

47.52

31.84

16.63

9.5

35800

53.7

21.48

16.11

赣江源镇

 

 

 

 

 

38700

58.05

23.22

17.42

附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

      (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

      (3)未利用地不低于0.3。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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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 2020-03-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新老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土地征收与被征收人(户)补偿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对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现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报批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有关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并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建立工作预案机制,协调纠纷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新征地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字201581文件精神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府字201534号)同时废止。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的发生。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征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在县政府网站所涉栏目按规定主动全面公开相应信息,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关。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区域范围

调整前征地补偿标准

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

/亩

/平方米

/亩

/平方米

 

水田

旱地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琴江镇

38590

57.89

38.79

20.26

11.58

42300

63.45

25.38

19.04

小松镇

38590

57.89

38.79

20.26

11.58

38700

58.05

23.22

17.42

高田镇

35673

53.51

35.85

18.73

10.7

38700

58.05

23.22

17.42

横江镇

35673

53.51

35.85

18.73

10.7

38700

58.05

23.22

17.42

屏山镇

33376

50.06

33.54

17.52

10.01

38700

58.05

23.22

17.42

珠坑乡

33376

50.06

33.54

17.52

10.01

38700

58.05

23.22

17.42

木兰乡

32816

49.22

32.98

17.23

9.84

35800

53.7

21.48

16.11

丰山乡

32816

49.22

32.98

17.23

9.84

35800

53.7

21.48

16.11

龙岗乡

31680

47.52

31.84

16.63

9.5

35800

53.7

21.48

16.11

大由乡

31680

47.52

31.84

16.63

9.5

35800

53.7

21.48

16.11

赣江源镇

 

 

 

 

 

38700

58.05

23.22

17.42

附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

      (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

      (3)未利用地不低于0.3。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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