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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猎捕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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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非法猎捕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活动。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重要湿地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性禁猎区。永久性禁猎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禁猎期暂定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毁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四、禁止非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制作、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气枪、猎枪(包括利用火药击发的改良枪具)、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铁夹、粘网及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林业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检举和控告(电话:县林业局0797—5711030、县森林公安局0797—5712552)。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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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猎捕活动的通告

石城县 2019-04-27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非法猎捕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活动。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重要湿地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性禁猎区。永久性禁猎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禁猎期暂定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毁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四、禁止非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制作、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气枪、猎枪(包括利用火药击发的改良枪具)、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铁夹、粘网及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林业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检举和控告(电话:县林业局0797—5711030、县森林公安局0797—5712552)。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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