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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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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加快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二)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逐步降低补贴额。

(三)坚持创新发展。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推进新型、实用型农机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四)坚持务实为民。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为民服务良好环境。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全县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参照《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目录,共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机具,具体补贴机具种类按省农业农村厅年度调整目录执行。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

(五)一览表发布。全面公开补贴额一览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

(六)异常情况处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调查;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具体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66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增加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谷物烘干机、履带式旋耕机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机具范围。

五、操作程序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操作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提交申请。购机者携带购机相关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江西农机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应按规定及时为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全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年度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发布通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

3.社会保障卡卡号或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方可申请。

(四)审核核验。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资料提报给县财政局。

(五)结算兑付。县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支付给个人部分的补贴资金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障卡方式支付。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过原则上限的补贴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县财政局。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并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归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定期将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年之内)移交至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城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农村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加强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按要求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第三方核验等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强化组织实施,确保重点民生项目落到实处,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服务效能。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测;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对发生在本区域的轻微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从严整治违规行为,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规范信息公开。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村务公开、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栏目设置规范完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按年度报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保护补贴受益对象的隐私,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个人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分析,遇有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印发石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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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城县 2021-10-10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加快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二)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逐步降低补贴额。

(三)坚持创新发展。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推进新型、实用型农机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四)坚持务实为民。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为民服务良好环境。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全县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参照《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目录,共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机具,具体补贴机具种类按省农业农村厅年度调整目录执行。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

(五)一览表发布。全面公开补贴额一览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

(六)异常情况处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调查;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具体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66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增加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谷物烘干机、履带式旋耕机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机具范围。

五、操作程序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操作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提交申请。购机者携带购机相关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江西农机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应按规定及时为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全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年度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发布通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

3.社会保障卡卡号或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方可申请。

(四)审核核验。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资料提报给县财政局。

(五)结算兑付。县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支付给个人部分的补贴资金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障卡方式支付。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过原则上限的补贴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县财政局。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并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归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或其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定期将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年之内)移交至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城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农村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加强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按要求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第三方核验等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强化组织实施,确保重点民生项目落到实处,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服务效能。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测;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对发生在本区域的轻微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从严整治违规行为,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规范信息公开。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村务公开、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栏目设置规范完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按年度报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保护补贴受益对象的隐私,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个人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分析,遇有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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