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标准规定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区东至清华大道、琴江东路、东环路;南至金丰大道、温坊大桥、赣江源大道、坪背大道;西至莲乡大道、工业园二路、工业大道;北至城北大道、观背大桥。
三、处置措施
(一)因应急抢险、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类型、范围限制。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附件: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