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文件】:解读《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2021〕15号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1〕19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9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355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7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5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八)实施临时(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职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农村职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465元。
(十)做好残疾孤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为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十一)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向城乡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十二)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2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和120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执行,县级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8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7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每人每月600元安排资金,2018年—2021年提标部分370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供养人数每人每年128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全县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 2021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
(七)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残疾孤弃儿童人数和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八)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给予差额补助,其中城市、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分别不低于260元、190元。
(二)明确保障时间
保障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在2021年4月15日前落实到位,并从2021年1月1日起补发。
(三)强化资金管理
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必须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