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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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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

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县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应为居民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工作。

(三)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村居(社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加装意向摸排汇总上报、组织实施等工作。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为居民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办法并核拨相应资金。

(六)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属于业主共有公共部位的,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涉及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23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八)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安全疏散等要求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者在取得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的备案证明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意见无法当场确认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反馈书面意见;县住建局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五条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的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张贴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有困难的,可申请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业主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县财政按加装电梯总费用的50%标准给予奖补,15万元/台封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申请组织调解,受理机关应当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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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

石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县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应为居民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工作。

(三)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村居(社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加装意向摸排汇总上报、组织实施等工作。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为居民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办法并核拨相应资金。

(六)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属于业主共有公共部位的,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涉及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23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八)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安全疏散等要求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者在取得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的备案证明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意见无法当场确认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反馈书面意见;县住建局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五条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的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张贴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有困难的,可申请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业主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县财政按加装电梯总费用的50%标准给予奖补,15万元/台封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申请组织调解,受理机关应当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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