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2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成,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城县福建定庚海鲜店销售不合格牛蛙
(一)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5月20日,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琴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福建定庚海鲜店。
(三)核查处置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购进的不合格牛蛙是当事人从厦门市湖里区跃伍水产品店购进的,共购进15公斤,进价为17元/公斤,销售价为24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60元,获取利润105元,在5月23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5月20日购进不合格牛蛙时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有时间,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没有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了不合格牛蛙。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105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处罚〔2025〕89号)
二、石城县海之源海鲜配送店销售不合格牛蛙
(一)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5月19日,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琴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海之源海鲜配送店。
(三)核查处置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购进的不合格牛蛙是当事人从厦门市湖里区跃伍水产品店购进的,共购进12.5公斤,进价为18元/公斤,销售价为24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00元,获取利润75元,在5月20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5月19日购进不合格牛蛙时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有时间,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没有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了不合格牛蛙。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75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处罚〔2025〕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