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成,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城县家连食品经销店经营不合格茉莉花茶
(一)产品名称:茉莉花茶(代用茶),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风险控制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且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涉案产品无法召回。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松分局按规定时间于2025年7月1日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家连食品经销店,同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当天提交了整改报告。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兰天乙、程云波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核查处置
经核查,当事人店内被抽检样品实际为“罗汉果花茶”,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从“拼多多”平台上的“媛媛养生”店购进“罗汉果花清肺化痰新鲜广西罗汉果花茶泡茶解暑茶去火下火农家货”产品,产品规格为“超值三斤装”,进价是14.6元/件,平均9.73元/公斤,支付货款14.6元,销售价是60元/公斤,销售了1.5公斤,货值金额90元,获利75.4元。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样品名称实际为“罗汉果花茶”,但该批次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中的样品名称为“茉莉花茶(代用茶)”,因而该批次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50337876108001C)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均存在瑕疵。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有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应当立案的条件,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编号:360735000920250917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