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成,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城县佳和优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山药
(一)产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2月1日;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佳和优生活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山药。
(三)核查处置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日从石城县小城干货批发部(另案处理)购进11.3公斤山药销售,购进价为8.4元/公斤,购进金额94.9元,至案发,共销售9.09公斤,因剩余山药购进时间较长,当事人将剩余2.21公斤山药作损耗处理,销售价13.16元/公斤,共获金额119.60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山药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接到客户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山药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反映。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山药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索取了供货方的证照及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石城县陈娇餐饮店经营不合格小米椒
(一)产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2月24日;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陈娇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
(三)核查处置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从章贡区润园蔬菜批发部(赖鹏稳)购进3公斤小米椒用于佐料做各种菜品,购进价为9.99元/公斤,购进金额29.97元。至案发时,除我局抽检的2.6kg小米椒外,其余0.4kg小米椒用于做各种菜品的佐料使用完,因时间过去将近一个月,当事人无法查实0.4kg小米椒用于佐料做各种菜品的货值金额。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小米椒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接到客户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反映。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不合格小米椒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索取了供货方的证照及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石城县渔夫岛纸包鱼店经营不合格牛蛙
(一)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2月23日;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渔夫岛纸包鱼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牛蛙。
(三)核查处置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从石城县温氏海鲜水产批发中心(另案处理)购进7.5公斤牛蛙用于佐料做各种菜品,购进价为18.8元/公斤,进货金额141元。至案发时,除我局抽检的2.43公斤牛蛙外,其余5.07公斤牛蛙用于做纸包牛蛙和干锅田鸡各1份已使用完,因时间过去将近一个月,当事人提供了5.07公斤牛蛙制作了一份纸包牛蛙和1份干锅田鸡,其中纸包牛蛙118元/份,干锅田鸡58元/份。货值金额176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牛蛙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接到客户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牛蛙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反映。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不合格牛蛙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索取了供货方的证照及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四、石城县湘赣人家木桶饭店经营不合格青椒
(一)产品名称:青椒;购进日期:2025年2月26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湘赣人家木桶饭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青椒。
(三)核查处置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6日从石城县从根蔬菜店(另案处理)购进10公斤青椒用于佐料做各种菜品,购进价为3.5元/公斤,购进金额35元。至案发时,除我局抽检的2.4公斤青椒外,其余7.6公斤青椒用于做各种菜品的佐料已使用完,因时间过去将近一个月,当事人无法查实7.6kg青椒用于佐料做各种菜品的货值金额。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青椒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接到客户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青椒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反映。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不合格青椒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索取了供货方的证照及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