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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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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城县横江镇粤客隆超市销售不合格宽腐竹

(一)产品名称:宽腐竹,购进日期:2024年7月19日;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横江镇粤客隆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宽腐竹。经核查,该企业购进的上述不合格批次宽腐竹5公斤,全部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宽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元,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食处罚〔2024〕515号)。

二、石城县华君天津汤包店生产不合格馒头

(一)产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华君天津汤包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添加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经核查,该店生产的上述批次馒头23个,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

当事人生产的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局已将该案移送石城县公安局处理。

三、石城县新佳多购物中心琴江营业部销售不合格翠冠梨。

(一)产品名称:翠冠梨,购进日期:2024年7月25日;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新佳多购物中心琴江营业部,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翠冠梨。经核查,该企业购进的上述不合格批次翠冠梨19.5公斤,全部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翠冠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9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食检)不罚〔2024〕28号)。

四、石城县微民鲜商贸行销售不合格真卷蒸蛋糕(抹茶豆乳味)

(一)产品名称:真卷蒸蛋糕(抹茶豆乳味),生产日期:2024年7月16日;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微民鲜商贸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真卷蒸蛋糕(抹茶豆乳味)。经核查,该企业购进的上述不合格批次真卷蒸蛋糕(抹茶豆乳味)4公斤,全部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真卷蒸蛋糕(抹茶豆乳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不合格食品数量少,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六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1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处以罚款500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18.4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食检处罚〔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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