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管辖权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检查。
鼓励地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事权范围内开展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
二、检查标准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自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信息记录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对按照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情况等。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委托加工情况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产品追溯情况。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维持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实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情况、温度控制及记录情况、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管理和处置情况等。对从事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相关备案情况、相关信息记录情况、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及落实情况等。
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经营者执行专柜专区销售情况、消费提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B级食品生产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特殊食品生产者和风险等级为C、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其他风险等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线索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等食品生产者实施体系检查。
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检查人员。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对较高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应严于对较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组建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聘用制检查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聘用制检查人员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生产经营者汇报、核查现场、查阅生产经营记录及相关票据、询问相关人员、考核管理人员、考查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合同、票据、账簿、相关记录和自查报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重点项(*)34项,一般项55项 ,共89项。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价 |
备注 |
|
1.生产者资质情况 |
*1.1 |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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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中相关信息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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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实际生产的食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
□是 □否 |
|
|
|
*1.4 |
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有效。 |
□是 □否 |
|
|
|
*1.5 |
实际生产的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
□是 □否 |
|
|
|
1.6 |
注册或备案的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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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
□是 □否 |
|
|
|
2.进货查验情况 |
2.1 |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
*2.2 |
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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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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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是 □否 |
|
|
|
*2.5 |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
□是 □否 |
|
|
|
2.6 |
出入库记录如实、完整,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 |
□是 □否 |
|
|
|
2.7 |
原料库内食品原辅料与其他物品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
□是 □否 |
|
|
|
2.8 |
原料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
2.9 |
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条件贮存。 |
□是 □否 |
|
|
|
2.10 |
原辅料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存放处有明显标识区分,离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辅料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 |
□是 □否 |
|
|
|
2.11 |
设置原辅料标识卡,标示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
□是 □否 |
|
|
|
2.12 |
标识卡相关内容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应做到账、物、卡相符。 |
□是 □否 |
|
|
|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
*3.1 |
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是 □否 |
|
|
*3.2 |
生产食品未改变生产工艺的连续性要求。 |
□是 □否 |
|
|
|
*3.3 |
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
3.4 |
空气净化系统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 |
□是 □否 |
|
|
|
3.5 |
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 |
□是 □否 |
|
|
|
3.6 |
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
3.7 |
生产固体食品的洁净区、粉尘较大的车间保持相对负压,除尘设施有效。 |
□是 □否 |
|
|
|
3.8 |
洁净区温湿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 |
□是 □否 |
|
|
|
3.9 |
有温湿度控制措施和相应记录。 |
□是 □否 |
|
|
|
3.10 |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缓冲设施。 |
□是 □否 |
|
|
|
3.11 |
生产车间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流、物流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
□是 □否 |
|
|
|
*3.12 |
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在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场所进行,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行良好,且定期检测及记录。 |
□是 □否 |
|
|
|
3.13 |
原料的前处理未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 |
□是 □否 |
|
|
|
*3.14 |
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应自行完成,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
□是 □否 |
|
|
|
3.15 |
工艺文件齐全,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
□是 □否 |
|
|
|
*3.16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
□是 □否 |
|
|
|
3.17 |
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工艺规程一致。 |
□是 □否 |
|
|
|
*3.18 |
投料记录完整,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 |
□是 □否 |
|
|
|
3.19 |
原辅料出入库记录中的领取量、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是 □否 |
|
|
|
3.20 |
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符合卫生要求。 |
□是 □否 |
|
|
|
*3.21 |
工艺用水有水质报告,达到工艺规程要求。 |
□是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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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 |
□是 □否 |
|
|
|
*3.23 |
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关记录,设备有清洁状态标识。 |
□是 □否 |
|
|
|
3.24 |
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
□是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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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
□是 □否 |
|
|
|
3.26 |
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
□是 □否 |
|
|
|
*3.27 |
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对超出控制限的情况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 |
□是 □否 |
|
|
|
*3.28 |
现场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现象。 |
□是 □否 |
|
|
|
4.产品检验情况 |
4.1 |
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 |
□是 □否 |
|
|
4.2 |
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按要求履职。 |
□是 □否 |
|
|
|
4.3 |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
□是 □否 |
|
|
|
*4.4 |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
□是 □否 |
|
|
|
4.5 |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
□是 □否 |
|
|
|
4.6 |
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
□是 □否 |
|
|
|
4.7 |
检验人员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 |
□是 □否 |
|
|
|
4.8 |
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
□是 □否 |
|
|
|
*4.9 |
检验引用的标准齐全、有效。 |
□是 □否 |
|
|
|
4.10 |
建立和保存检验的原始检验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
□是 □否 |
|
|
|
*4.11 |
设置留样室,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并有留样记录。 |
□是 □否 |
|
|
|
4.12 |
企业自检的,检验室及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满足出厂检验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 |
□是 □否 |
|
|
|
4.13 |
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否 |
|
|
|
5.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
*5.1 |
标签、说明书符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是 □否 |
|
|
*5.2 |
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
□是 □否 |
|
|
|
6.贮运及交付控制情况 |
6.1 |
建立和执行与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是 □否 |
|
|
6.2 |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
□是 □否 |
|
|
|
6.3 |
未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 |
□是 □否 |
|
|
|
6.4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是 □否 |
|
|
|
*6.5 |
非常温下保存的食品,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并有记录。 |
□是 □否 |
|
|
|
6.6 |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
□是 □否 |
|
|
|
7.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情况 |
7.1 |
建立并执行产品退货、召回管理制度。 |
□是 □否 |
|
|
*7.2 |
保存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 |
□是 □否 |
|
|
|
*7.3 |
对退货、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并保存记录。 |
□是 □否 |
|
|
|
7.4 |
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
□是 □否 |
|
|
|
8.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
8.1 |
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历和专业经历要求。 |
□是 □否 |
|
|
8.2 |
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符合有关要求。 |
□是 □否 |
|
|
|
8.3 |
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要求。 |
□是 □否 |
|
|
|
8.4 |
采购管理负责人有相关工作经验。 |
□是 □否 |
|
|
|
8.5 |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及考核档案。 |
□是 □否 |
|
|
|
*8.6 |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训。 |
□是 □否 |
|
|
|
*8.7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是 □否 |
|
|
|
9.委托加工情况 |
*9.1 |
委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
*9.2 |
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 |
□是 □否 |
|
|
|
*9.3 |
委托方持有的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有效。 |
□是 □否 |
|
|
|
*9.4 |
受托方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 |
□是 □否 |
|
|
|
9.5 |
受托方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
□是 □否 |
|
|
|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
*10.1 |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
□是 □否 |
|
|
10.2 |
定期检查与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
□是 □否 |
|
|
|
10.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
□是 □否 |
|
|
|
1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11.1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 |
□是 □否 |
|
|
*11.2 |
定期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是 □否 |
|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
2.每次检查重点项不应少于10项。
3.以抽查形式检查的项目等,在备注栏中要填写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评价仅针对本次抽查内容。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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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1.经营资质 |
1.1 |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
1.2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
□是 □否 |
|
|
2.经营条件 |
2.1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是 □否 |
|
2.2 |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 □否 |
|
|
2.3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是 □否 |
|
|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
*3.1 |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
□是 □否 |
|
*3.2 |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
□是 □否 |
|
|
*3.3 |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
|
3.4 |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
□是 □否 |
|
|
*3.5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否 |
|
|
3.6 |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是 □否 |
|
|
*3.7 |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
|
3.8 |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
|
3.9 |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
|
*3.10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是 □否 |
|
|
*3.11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
|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4.1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是 □否 |
|
4.2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
|
4.3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
□是 □否 |
|
|
5.从业人员管理 |
5.1 |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2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是 □否 |
|
|
5.3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
□是 □否 |
|
|
5.4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
□是 □否 |
|
|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
*6.1 |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
□是 □否 |
|
6.2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是 □否 |
|
|
*6.3 |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
□是 □否 |
|
|
6.4 |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 □否 |
|
|
6.5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监督部门。 |
□是 □否 |
|
|
*6.6 |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
|
*6.7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是 □否 |
|
|
*6.8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是 □否 |
|
|
6.9 |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
□是 □否 |
|
|
6.10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 □否 |
|
|
6.11 |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
□是 □否 |
|
|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7.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7.2 |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
□是 □否 |
|
|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8.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
□是 □否 |
|
8.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
9.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是 □否 |
|
9.2 |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
9.3 |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是 □否 |
|
|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10.1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是 □否 |
|
10.2 |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
11.特殊食品 |
11.1 |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
□是 □否 |
|
11.2 |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是 □否 |
|
|
11.3 |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
□是 □否 |
|
|
11.4 |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
□是 □否 |
|
|
11.5 |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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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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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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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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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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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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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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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要点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般项可视情况随机抽查;第二部分为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
三、检查结果
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中,检查组认为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检查组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可以当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检查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相关措施及现场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检查组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其主动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检查组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及收集、复印的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或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组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不公开。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