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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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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城县百香果园水果店销售的小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工作人员于20237月4日对该店的小芒进行监督抽检4公斤,生产/购进日期:2023-07-03,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标准为≤0.05mg/kg,实测值为0.15mg/kg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情节严重的,是否从重处罚或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市监食检处罚〔202314,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陆元壹角玖分整(¥206.19);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贰佰零陆元壹角玖分整(¥5206.19)。处罚机关: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由于购进把关不严,要求企业以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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