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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财政局对安福县安馨社工服务社关于石城县民政局石城县推进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3-SC-G005,品目二)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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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财政局对安福县安馨社工服务社关于石城县民政局石城县推进乡镇社会工作

服务站建设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

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JDGR2023-SC-G005,

品目二)投诉处理

决定书

石财处字2023〕4号

一、项目编号

JDGR2023-SC-G005,品目二

二、项目名称

石城县推进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购买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安福县安馨社工服务社

地址:安福县富瑞浅水湾一期101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829MJD131986Y

法定代表人:焦   联系电话:137****4087

被投诉人1:石城县民政局

地址:石城县东城南大道568号

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方式:0797-5792285

被投诉人2: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联系人:易小丽    联系方式:159****8684

地址:石城县琴江镇颐高外滩别墅小区14栋二楼

被投诉人3: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联系人:温筱颜    联系方式:189****8680

地址:石城县沿江路客家风情商业城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福县安馨社工服务社对石城县民政局石城县推进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3-SC-G005,品目二,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本次招标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事实依据:我单位通过网络查询,在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月5日发布文章“社工冬日送温暖  浓浓情意暖人心”和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2023年10月31日发布文章“以评促进|2022-2023年民政服务站结项评估圆满结束!”等媒体宣传中看到,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人温筱颜曾作为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受采访并在关键岗位负责具体工作。媒体报道时间跨度长达22个月,据此推算温筱颜长期受雇于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从10月31日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以评促进|2022-2023年民政服务站结项评估圆满结束》中显示的内容,我单位有理由相信,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人温筱颜目前仍与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存在雇佣关系。质疑函中因考虑文件篇幅还有未例举的依据,现补充提供: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2023年11月6日发布的原创文章《故乡的孩子|“大手牵小手  你我共成长”观影活动》是由温筱颜作为工作人员供图、编审。证明即使是在十一月,温筱颜与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依然存续有雇佣关系,且属于关键岗位或关键业务负责人。根据我单位寄出的质疑函签收时间显示,代理机构于11月20日上午10点26分收到了我单位寄出的书面质疑函,质疑函中例举了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自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中的佐证依据,当天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全数修改了我单位举证的自媒体报道内容。代理机构回复函中表明:2022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温筱颜确与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温筱颜的社保一定是在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间断长期缴纳,包括11月的。如果温筱颜的社保11月未缴纳,那么在社保缴纳系统中一定能查询到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了掩盖社保缴纳证据,而在11月提交的删减社保缴纳人员的修改申请。如查询到修改申请记录,那么该操作时间就肯定是在代理机构收到我单位质疑函之后。自媒体修改痕迹,我方在附件中有截图佐证;社保缴纳情况和删减社保缴纳人员的修改痕迹可在社保缴纳系统中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第四款:属于同一集困、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1称

经查,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于2019年7月12日在县民政局登记成立,为非营利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赖庭柱,2022年8月15日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变更法人为温筱颜。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于2021年8月6日在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为非营利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易小丽。2022年11月10日温筱颜与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温筱颜担任该服务中心副主任(副理事长)。2023年10月1日,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温筱颜卸任副理事长职务。针对安福县安馨社工服务社就石城县推进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DR2023-SC-G005品目二)于 2023年11月15日提出的书面质疑,我局会同招标代理公司及其邀请的相关专家、律师对质疑事项及被质疑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讲行了审查,经审查后一致认为:在本次项目投标过程中,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均是独立的民办非企业,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与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两家社会组织不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也不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与安福县安馨社工服务社提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情形不相符。安馨社工服务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存在误解,把温筱颜与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管理关系误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在我局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温筱颜不在其与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劳动合同期内,也不再担任其副理事长职务。综上,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投标我局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不同的投标人之间的正常竞争,不存在恶意串通投标情形。

(三)被投诉人2称

1.我中心为独立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温筱颜系我中心聘用的劳动者。故我中心与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两个单位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我中心发布的工作简报和工作动态是对之前的工作总结和收尾,与今年招标项目没有关联性。之所以修改公众号是个人认为既然温筱颜合同到期离职且投诉方提出质疑那就删除掉以免造成更大的误会。3.在本次项目投标过程中,我中心是独立参加,我中心法定代表人与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不是同一个人。我们认为,在本次项目投标过程中,我中心不存在与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恶意串联投标的任何情形。安馨社工对我中心的质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中心聘用劳动者的工作事务与本项目没有任何关联性,也不存在需要任职回避任何情形,我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四)被投诉人3称

1.温筱颜虽然作为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法人代表,但是阳光社工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没有项目的情况下,通常也是以志愿服务开展工作,本身没有任何盈利性可言,也没有法律规定法人代表不能成为普通劳动者参与工作。2.根据投诉方举证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公众号发布的工作动态作如下说明:温筱颜自2022年11月10日正式入职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合同的期限到2023年10月31日,而评估检查时问为2023年10月28-29日,作为一个负责的员工,在合同期内站好最后一班岗完成结项评估是温筱颜的责任。而11月2日发布的工作简报也是10月份的工作动态,作为前一个项目的收尾工作。11月6日发布的故乡的孩子工作动态,也是对之前的工作的收尾。以上均与今年投标的项目没有任何关联。3.对于相关社保的问题,我中心法人代表已从壹点社工辞去相关职务,其社保已中断缴费。4.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并非同一法人,不存在两个单位之间控股或管理情形。综上所述,在本次项目投标过程中,我中心是合格的投标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款。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情形的条款。法律没有禁止法定代表人不能外出务工,我中心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正常参与投标,希望可以成为中标人,此举合理、合情、合法、合规。所以不存在投诉方所说的我中心与中标人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壹点中心),于2021年8月6日经石城县民政局批复同意成立“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同日,石城县行政审批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易小丽,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人为易小丽。申请书中显示,理事会成员为易小丽、温筱颜、伊*明、罗*振、温*露。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显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的职务易小丽为主任,工作单位及职务为宜春市壹点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温筱颜为副主任,工作单位及职务为宜春市壹点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职员。登记申请表显示,单位领导成员情况易小丽为理事长,温筱颜为队长。2023年10月1日,壹点中心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变动,并于2023年10月7日石城县民政局审查,温筱颜卸任副理事长,现有理事/监事名单为易小丽(理事长)、孔*云(理事)、陈*平(理事)、赖*强(理事)、付*珍(监事),现有负责人名单为易小丽(理事长)、孔*云(理事)、陈*平(理事)、赖*强(理事)、付*珍(监事)。经查,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于2019年7月12日经石城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赖*柱,开办资金为3万元,出资人为赖*柱。2022年8月1日阳光中心申请法定代表人赖*柱变更为温筱颜,并修改章程,2022年8月8日石城县民政局批复同意其变更,2022年8月15日经石城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石城县行政审批局批准,阳光中心法定代表人由赖*柱变更为温筱颜,同时变更了章程和业务范围。综前所述,壹点中心与阳光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经查,壹点中心与阳光中心投标文件的文件机器码、IP地址、投标文件上传人、投标文件上传时间、文件创建标识码均不相同。

经查,壹点中心和阳光中心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在投诉调查审查中,未发现壹点中心和阳光中心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城县财政局

                                             2023年1220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纪委监委、石城县司法局、石城县审计局、石城县行政审批局、石城县民政局,石城县壹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城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九鼎赣饶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石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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