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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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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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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认定、评估、管理等工作,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8〕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和人才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为方向,以“服务当地、辐射周边、集聚产业、协同创新”为功能定位,以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一般设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行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地区。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和评估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应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扶持力度,优化管理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引进、展示、对接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六条  国家级产业园的设立按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国家级产业园。

第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省级产业园,申报省级产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扶持力度较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

(二)规划论证充分。按照江西省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三)基础设施完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设立多园区的,核心园区与分园区应布局合理。各类设施较完善,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各项功能较齐备,具有公共就业和人才、企业登记、财政税收、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功能。

(四)运营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营机构健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且专业能力较强。服务体系较为健全,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

(五)集聚程度较高。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30家,其中省内“AA”以上诚信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且有省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六)经济社会效益好。园区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有较强增长态势。注重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及各地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和经营业务,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政府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关资料查阅、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园区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三)认定。对通过评审的园区,将结果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授予“江西省xxx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九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申请;

(二)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扶持优惠政策落实、入驻机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三)产业园建设规划论证报告;

(四)园区及入驻机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增减分园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其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告。

第三章  动态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动态评估机制。依照《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对认定一年以上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动态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产业园发展提升情况,引导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质增效,向更具特色、更高水平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督导(评估具体实施由其所在设区市人社局负责)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评估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动态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园区管理机构应积极给予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第三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提升四个等次,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设区市或县(区)人民政府。

注重评估结果应用,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评估结果与补贴奖励、荣誉评选等挂钩。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退出机制。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两次评为待提升的,撤销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称号,收回命名标牌,且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各地应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加大日常督导力度,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营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规范运作,完善服务。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要立足产业发展,不断完善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优化机构入驻程序和退出机制,促进入驻机构竞合发展,提高园区空间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园区管理服务数字化,搭建人力资源大数据平台,积极打造智慧园区。积极引导入驻机构助力“5+2就业之家”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优势互补、相互赋能,充分发挥园区服务就业和人才作用。

第十八条  各地、各产业园区要加强交流合作与协同互动,探索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产业园联盟,构建多层级、多园区联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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