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二、实施机关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许可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 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材料,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如申请材料合格,办证大厅应向申请人发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办证大厅应向申请人发放《事项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材料审查报批
1. 自然资源局窗口2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查并报批。
2. 如存在材料不合格,应督促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四)许可决定
材料报送分管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授予许可决定。
(五)发证
办证大厅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应提交材料目录:
1.《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办理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除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提交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4.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
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档;
6.业主规划审批面积通知单
7.项目用地或私人建房报建联审联批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注: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并处工程总造价的5%-10%罚款。
七、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受理地点
石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0797-5700927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