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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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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下湘村县级饮用水源地遗留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能够提高休耕补贴”建议。为切实加强县城水源地保护,2018年丰山乡人民政府对我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130户263.81亩农田进行动员休耕,县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农田休耕协议,明确每亩600元/年的补助标准,休耕期限三年,要求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付清第一年(2019年)租金。截至目前,已有101户农户签订休耕协议,涉及农田165.045亩,每年由丰山乡、琴江镇人民政府联合向县政府申请下达农田休耕经费。2018年底拨付2019年农田休耕补助资金9.54万元,2020年拨付农田休耕补助资金10.0227万元,2021年拨付农田休耕补助资金9.9027万元,农田休耕补助均按时拨付到位。2022年,共102户农户签订休耕协议,同比新增1户。共涉及农田172.445亩,其中丰山乡83户157.5亩,琴江镇19户14.945亩,丰山乡与琴江镇联合行文申报休耕经费共计103467元。目前正在协调资金拨付。

二、关于“相关产业发展上给予一定的经济、政策倾斜”建议。一是根据《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十八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所以在县城水源地保护区内无法新建项目;二是将上级资金向下湘村倾斜。县政府高度重视丰山乡下湘村集体经济发展,将中央和省市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50万元分配至下湘村,并按照文件(石组字〔2020〕36号)精神将资金入股,作为建设琴江镇、大由乡标准厂房附属设施的建设资金,每年根据厂房租金收益和入股资金占比获得分红,分红所得实行“村财乡代管”,用于村集体事业发展。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

2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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