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户外活动环保法则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议
为切实增强户外活动者环境保护意识,构建起爱护自然、尊重自然的良好社会风尚,自觉成为美丽石城的宣传者。一是发放倡议书,加强社团组织、协会管理,签订户外活动环保承诺书,规范户外活动。发放环保倡议书,引导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河长制、林长制作用,各河长、林长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对相关户外活动中开展宣传引导,规范户外活动,树立群众良好的生态文明意识。三是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湿地日、世界水日等相关宣传日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关于“科学引导,教给方法”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活动者,科学引导户外活动,树牢户外活
动者良好的行动自觉,人人成为美丽石城的拥护者。一是建立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利用志愿者协会优势,组建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者活动,由点到面带动生态文明宣传。二是规范户外活动,各职能部门根据全县河流、水库及森林、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的类型,加强日常巡查,在醒目位置树立宣传标识牌,科学引导和规范户外活动。
三、关于“合理惩罚,以儆效尤”建议
为纠正不文明和杜绝相关违规违法行为,针对户外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实行教育、惩戒相结合,促使户外活动者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人人成为美丽石城的建设者。一是签订户外活动环保责任状,行业管理部门与涉户外活动社会团体、协会等组织签订户外活动环保责任状,并将落实责任状情况纳入年终管理考核。二是开展执法活动,各职能部门加强全县河流、水库及森林、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或组织,实行惩戒,特别是加大对违规垂钓、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查处力度,对符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除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其赔偿责任。三是加大违法曝光力度,通过适当途径、媒介,对相关违法违规者实行曝光,既实现对当事人的惩戒也可对他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