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结果公开 > 行政执法公开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访问量: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西海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欢喜竹鲜竹酒(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的生产的欢喜竹鲜竹酒(配制酒)网上分别进行监督抽检3瓶,生产/购进日期:2022-12-05、2022-12-12,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标准为51-53%vol,实测值分别为30.1%vol、29.5%vol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情节严重的,是否从重处罚或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欢喜竹鲜竹酒(配制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市监(食)罚决〔2023X1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伍元(¥375.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柒拾伍元(¥10375.00)。处罚机关: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其执行标准,但酒精度却标注为“52%vol”,也未对上述情况描述清楚,存在误导消费者。以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