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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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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西海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欢喜竹鲜竹酒(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的生产的欢喜竹鲜竹酒(配制酒)网上分别进行监督抽检3瓶,生产/购进日期:2022-12-05、2022-12-12,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标准为51-53%vol,实测值分别为30.1%vol、29.5%vol结论为不合格。

(二)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松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抽检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陪同,对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由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2022114日出具的该公司同类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其对酒精度检验的标准要求为“产品明示标准要求”。该公司产品执行的标准为“Q/HLJY 0001S-2021”,该标准“3.3 理化指标”明确标注“保持期内酒精度(20℃)/%vol)≥20”。当事人销售的欢喜竹鲜竹酒(配制酒)所使用的容器为竹筒,其内的酒最初灌装时酒精度为52%vol,随着时间推移,在保质期内能保持最低20%vol。当事人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其执行标准,但酒精度却标注为“52%vol”,也未对上述情况描述清楚,存在误导消费者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经营、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企业是依法主动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对已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企业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单的同时,当事人对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无异议,但对其酒精度的判定标准存在异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由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2022年11月4日出具的该公司同类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其对酒精度检验的标准要求为“产品明示标准要求”。该公司产品执行的标准为“Q/HLJY 0001S-2021”,该标准“3.3 理化指标”明确标注“保持期内酒精度(20℃)/(%vol)≥20”。当事人销售的欢喜竹鲜竹酒(配制酒)所使用的容器为竹筒,其内的酒最初灌装时酒精度为52%vol,随着时间推移,在保质期内能保持最低20%vol。当事人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其执行标准,但酒精度却标注为“52%vol”,也未对上述情况描述清楚,存在误导消费者。已销售完,而无召回。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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