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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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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栏

 

收费项目

登记类型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

首次登记

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转移登记

异议登记

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免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非住宅类不动产

首次登记

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其中变更登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转移登记

抵押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异议登记

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

275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免收

变更登记

免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更正登记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住宅类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旧版换领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实际未收费

10元/本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实际未收费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免收

    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免收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

10元/本

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严禁乱收费

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并收费,不得收取二手房落宗费、配图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等费用;不得为其他部门收取房屋测量费、配图费、信息服务费、转移评估费、交易备案服务费等提供“搭车收费”便利,如有上述乱收费,可向省自然资源厅举报。

 

 

违规收费举报电话:0791-86717327

石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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