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传发同志并石城县横江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经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县委组织部委托(石组干函〔2023〕4号),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石城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7月13日起,对你学校原校长赖传发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由县审计局经责办主任熊琦同志任组长,综合审计业务股负责人董树油同志为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陈春梅。
附件: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