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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审计局关于对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兴才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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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才同志并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经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县委组织部委托(石组干函20234号),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石城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202344日起,对你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兴才20153月至202212月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由县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温扬华同志任组长审计技术保障中心主任刘苏慧同志为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李韬、黄士珍、钟宏鸣、刘晋铭、温春英、许静

附件: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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