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胜平同志并石城县交通警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经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县委组织部委托(石组干函〔2023〕4号),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石城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7月18日起,对你单位交通警察大队原大队长邹胜平同志2016年9月至2022年5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由县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温扬华同志任组长,财政金融涉外审计股负责人周小芳同志为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李韬、赖美琪。
附件: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