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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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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我局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我制定的最新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由我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动态情况;

4、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机关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应及时交由综合秘书股存档,预发布的信息经综合秘书股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须报分管领导审核,上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政府门户网站局网站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或省市县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3、政府门户网站我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信息发布统一由综合秘书股发布,并由综合秘书股指派专人进行发布,发布账号密码由专人设定使用,更改密码账号需向分管领导申请,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更改,更改后报部门负责人知晓及备案。

、本制度由综合秘书股负责最终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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